企业融资,你真的了解吗?——关于企业国内融资方式的概述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总量多、融资难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总量虽多但也有定量,供不应求是必然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融资难成为了横亘在它们面前的一道鸿沟。关于企业融资,你真的了解吗?

企业总量多、融资难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总量虽多但也有定量,供不应求是必然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融资难成为了横亘在它们面前的一道鸿沟。关于企业融资,你真的了解吗?
一、以企业需求为依据,可划分为短期融资、长期融资。
短期融资,主要用来满足企业日常周转的需要。短期融资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上期限一年或一年以下的金融工具。常用的方式主要有商业信贷、银行借款、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典当抵押融资等。
长期融资,主要用于长期投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等经营性资金,主要用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长期融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上期限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常用的方式主要有长期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股票、VC/PE等。
其中VC是指风险投资,是投资方对企业初创期的投资,风险大,投资收益高;PE是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多倾向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一般退出方式为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由于当前国内IPO进程缓慢(独角兽企业除外),投资方往往更加偏向于并购或回购退出。
二、以融资进程为依据,可划分为天使轮融资、A轮融资、A+轮融资、多轮融资。
天使轮融资,一般是企业处于种子时期,尚未有产品或产品未成形,通常为企业创始人向商业伙伴对企业进行数额不大的融资。此阶段的投资方在投资之前往往是先看创业团队,后看产品。
A轮融资,企业在进入初创期后进行的融资,企业产品开始进行推广,为了获得更好的市场反响、扩大团队、推广运营等,企业往往会寻求投资机构的资金。此阶段的企业往往处于不盈利或盈利较少的阶段,因涉及到更加深入的融资,企业可以开始寻求法律顾问的服务。
A+轮融资,是指在A轮融资完成后,产品、股权价值尚未达到B轮标准时进行的融资,进行A+轮融资的原因有多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A+轮融资。
多轮融资,是在企业已形成固定的盈利模式,进入成长期后进行的历次融资,也就是B轮、C轮等,C轮之后的历次融资基本上可看做为C轮的升级版。
三、以融资方式为依据,可划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
债权融资,简单说就是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在借款到期后还需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用贷款、公司债或企业债、民间借贷等多种方式。金融机构还可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试点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同时还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股权融资,是企业以企业股权为对价获得股东的资金而进行融资。企业无需偿还股东出资的本金,但企业控制权会有所稀释。该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新三板、定向增发、配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
在企业进行融资过程中需注意的是避免相关协议无效。
下面以融资租赁为例简要分析: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和贸易的双重属性,如只涉及到融资而不具有融物属性,则较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中“售后回租”方式更是如此。正常的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根据2014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如果租赁物并非真实存在,或融资金额与租赁物客观价值差距过大,尽管双方已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且支付了对价,往往会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进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笔者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皖民终174号《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主张的同一编号的发票原件在价值及名称上均不符,其主张权利的发票与设备照片亦无法一一对应。且涉案租赁物的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进而认定本案所述主合同系单纯的融资,并不具备融物特征,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并确认其无效。
以上为对企业融资方式的简要概括,总而言之,企业之间竞争的最终胜负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融资的速度和规模。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融资需求,不同的融资需求适用不同的融资渠道及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同时,多种融资方式也可结合使用。企业在融资时,应当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环境、金融环境、经济环境等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参考:
《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174号,审判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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