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IPO企业出资瑕疵问题解析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部分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

引 言
部分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出资瑕疵的常见类型有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出资方式或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所用资产为公司所有、重复出资、无法证明出资来源、出资所用涉及职务发明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条件,如相关出资瑕疵未有效解决,则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障碍,进而影响上市进程。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就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问题进行实务解析。
一、IPO关于出资瑕疵的主要法律规定

序号

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5 出资瑕疵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2)对于发行人是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发行人主要资产来自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或取得资产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或取得资产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

第七十三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要包括:(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有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瑕疵的,发行人应披露瑕疵情形及整改情况。

5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8 业务、资产和股份权属关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和股份权属等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变化、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化以及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重点关注问题

序号

公司

关注主要问题

1

富士莱

(301258)

四、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

康冠科技(001308)

反馈意见二、根据申报文件,1999年1月30日,康冠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凌斌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20.00万元,李宇彬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凌斌投入货币资金为350.00万元,实物出资为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天安小区F3、8栋3楼B座房产作价470.00万元,上述出资房产已有资产评估报告,其评估价格为477.96万元;李宇彬投入货币资金为24.90万元,实物出资为存货彩色显示管,发票金额为66.53万元,作价55.10万元。请说明:(1)实物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验证李宇彬以实物出资所用存货已实际交付发行人并由发行人使用的核查方法,确认相关实物资产的价值并核查相关实物资产是否出资充实的核查方法及结论。(3)发行人及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主管机关是否认可相关处理。(4)发行人各股东是否就该事项存在争议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

洁雅股份301108

五、关于(1)相关股东的代持安排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条款的情形,截至目前相关股份是否还原至实际持有人,代持还原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协议是否解除;(3)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的要求,出资瑕疵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4

华秦科技

(688281)

1.1 根据招股说明书,1992年12月,华秦公司(发行人前身)成立时为挂靠在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名下的集体企业。2012年7月,华秦公司解除挂靠关系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4日,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关于确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复函》(陕科咨发[2020]17 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出具了《关于确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其中30万元货币资金系折生阳以个人名义向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借款,并以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名义对华秦公司进行出资。

请发行人:(1)提供华秦公司设立、改制时相关文件,向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的请示文件及其出具的复函等;(2)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的单位性质、主要职能等;(3)折生阳以个人名义向陕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借款的客观依据;发行人设立时出资行为确认为对折生阳有偿借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之3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华秦公司设立、增资、改制过程中履行的程序及法律依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2)若不存在前述情况,请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是否为就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出具意见的有权部门。

5

欣兴工具(预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资金来源、价款支付、税收缴纳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履行必要的评估、备案、批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认定挂靠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补救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股权变动瑕疵的影响,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合规性、代持协议解除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目前是否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或信托持股等情形。


(二)关注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出资瑕疵问题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出资方式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2、出资瑕疵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股东出资瑕疵是否整改完毕,补救措施及有效性;
3、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主管机关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介机构确认相关实物资产的价值并核查相关实物资产是否出资充实的核查方法及结论;
5、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欣兴工具
基本事实: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2)欣兴有限的前身欣兴金属设立时出资的固定资产系来源于北桥工具厂,其历史上存在代持和挂靠情况;2023年4月3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相关企业产权界定意见的批复》(盐政函〔2023〕39 号)确认,北桥工具厂未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投入,属于挂靠集体企业性质的私营企业,欣兴金属不涉及国有和集体资产投入,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3次出资瑕疵情形,包括1994年实物出资无法核实资产价值及货币出资缺少出资凭证,1996年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无法核实出资到位情况及资产价值,2009年专利出资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相关股东已履行补救措施;(4)朱虎林、徐孝囡之间欣兴金属的出资额因公司申报登记错误进行调整;1994年6月至2003年4月,徐孝囡持有的欣兴有限及其前身欣兴金属的股权系代朱虎林名义持有。
监管问询: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资金来源、价款支付、税收缴纳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履行必要的评估、备案、批准等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认定挂靠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补救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股权变动瑕疵的影响,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合规性、代持协议解除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目前是否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或信托持股等情形。
反馈回复摘要:
(1)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存在3次出资瑕疵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年份

具体事项

整改/补充事项

整改/补充时间

1

1994年

欣兴金属设立时,朱虎林和

徐孝囡以固定资金(实物)

和流动资金出资。其中,固

定资金(实物)出资8.38万

元,因年代久远无法核实当

时的资产价值;流动资金

(货币)出资23.42万元,

但缺少对应的出资凭证。

本次出资已经海盐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盐审事(1994)433号《审计验资证明书》,注册资金已经实缴。为进一步充实注册资本,股东朱虎林以货币方式重新出资 31.80 万元,上述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2023.3.29

2

1996年

1996 年 12 月,朱虎林以实

物等形式向欣兴金属新增投

入资金合计 18.94 万元,未

履行评估手续且因年代久远

无法核实当时的出资到位情

况及资产价值。

为进一步充实注册资本,股东朱虎林以货币形式重新出资18.94 万元,上述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2021.8.31

3

2009年

2009 年 8 月,朱虎林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出资 899 万元,朱冬伟以知识产权(专

利权)出资275万元,由于

朱虎林和朱冬伟申请前述出

资专利前至前述专利获得授

权期间一直在发行人任职,

且前述专利与发行人业务相

关,前述专利存在职务发明

的可能。

朱虎林和朱冬伟分别向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899 万元和 275 万元充实公司资本,上述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2021.8.31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出资和股权变动瑕疵出具了承诺,并承诺将承担公司前身欣兴有限及欣兴金属历史上历次出资和股权变动瑕疵事项引发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根据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访谈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公司及股东朱虎林、朱冬伟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形。因此,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
(4)经访谈发行人历史及现有股东确认,上述出资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其他公开案例
经查询市场公开案例,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股东以货币补足出资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股东变动事项

股权变动瑕疵

补救措施

1

工大科雅

(301197.SZ)

2005年4月,石家庄工大科雅注册资本由 100万元增加至800万元,河北工业大学应出资41.2万元。

河北工业大学本次用于出资的专利与 2004 年用于出资的专利相同,属于同一专利重复出资。

工大科雅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于2015年8月26日将货币资金 41.2万元实缴至科雅

有限账户,代替河北工业大学补足出资,但不改变股权结构。

2

通达海

(301378.SZ)

1995年3月,通达海成立。通达海设立时实缴资本为50万元,其中北京通达海以货币出资 25万元;郭琪荣以货币出资1万元,实物出资19万元;郑建国以实物出资5万元。郭琪荣和郑建国实物出资24万元的具体物品为网络产品及配件。

通达海设立时股东郭琪荣和郑建国以实物出资至通达海时,进行了验资,但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

针对该瑕疵情况,通达海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于2020年11月以货币24万元出资夯

实通达海实收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3

斯瑞新材

(688102.SH)

斯瑞新材前身斯瑞有限系由王文斌、方玲、王丽美、蔡同铭以货币和实物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50万元。

斯瑞有限设立时机器设备出资48.1万元,该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手续;另外,公司设立时的货币出资1.9万元的凭证遗失。

因公司实物出资已比较久远且多数已转销报废,无法履行追溯评估程序,货币出资

原始凭证遗失,为了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且可追溯验证、核实,实际控制人王文

斌先生自愿出资50万元进行补足。

4

威力传动

(300904.SZ)

2008年4月威力传动增资涉及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800万元。

因李阿波和李想未能提供完整凭证,不能确认该等用于出资的实物来源于其二人,李阿波、李想使用该等资产出资存在瑕疵。

为弥补该瑕疵,2016年7月至8月,李阿波、李想以货币出资800万元置换其于2008年4月缴纳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800万元。

5

众辰科技

(603275.SH)

2013年12月11日,众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其中,全体股东以“110kW 电动汽车驱动器设计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出资标的的上述非专利技术形成过程中,作为出资人的张建军等股东均任职于众辰有限,难以区分上述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是否为相关出资人在众辰有限日常工作时间完成,亦无法判断上述研发工作是否依赖于众辰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难以核实上述非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众辰有限的职务发明而导致出资标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2017年末,由众辰有限全体股东以现金股 利合计1,000万元(税后)作为资金来源投入公司以充实公司资本,上述款项已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涉及出资瑕疵的解决建议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中介机构可通过如下角度论述相关出资瑕疵不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相关出资瑕疵已进行积极有效的整改,最常见的方式为使用货币资金补足出资;
2、出资瑕疵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出资瑕疵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现有股权清晰,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出资瑕疵事项遭受损失。
五、总结
拟IPO企业应确保企业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出资瑕疵。如拟IPO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出资瑕疵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避免因处理不当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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