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破解建筑商索赔难题解读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建筑商竞争激烈。我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即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建筑商竞争激烈。我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即在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资金投入大、工期长且复杂,建筑商在投标过程中就价格作了极大让步,加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状况百出,能够完全按照合同工期及价款完成的施工项目凤毛麟角,倘若不能就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以外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进行索赔,则建筑商势必在工程项目中收益甚微,甚至入不敷出、损失惨重。
建筑商在施工合同及设计变更以外索赔的依据主要为签证,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司法解释》确认了签证索赔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建筑商往往未对签证给予足够重视,发包人亦不愿意或不及时签署签证。《司法解释》对此又规定了建筑商可依据其他证明实际发生工程量的证据要求索赔,但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尚且不重视签证,遑论保存其他证明实际施工量的证据。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下称《合同》)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筑商索赔作出了进一步通用规定。《合同》19.1条先对承包人索赔作出了4个28天的程序性规定,后《合同》19.2条规定“发包人超过28天未对监理人提交的承包人索赔材料进行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合同》19.2条可谓建筑商在签证之外索赔的福音。此外,《合同》7.1条规定了承、发包人及监理间应签订施工组织设计,并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作出修改。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建筑商来说无异于是一份施工全程保险,但凡出现工程量及工期变更,施工组织设计都是最具说服力的对照标准。
尽管《合同》对建筑商索赔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仍应当注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否则建筑商将丧失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施工组织设计亦达不到保障建筑商索赔权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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