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业务的政策现状分析

来源:君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理作为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现今赊销贸易模式的盛行而越来越得到实体经济行业的重视。

保理作为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现今赊销贸易模式的盛行而越来越得到实体经济行业的重视。商业保理公司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到底是什么?超越范围的经营是否会涉及法律合规性?这些问题经常会困扰商业保理公司的领导层。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该领域的政策现况就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可以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业务做出如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保理业务范围的规定
我国监管层对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政策规范还处于初级阶段,“试点”“试行”等词汇多会出现在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规标题中,同时这些法规政策还往往会规定其仅仅在一段时间内生效,待到期失效后还需根据现实情况重新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商务部又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就此拉开了我国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序幕,各地也纷纷根据商务部的上述两个文件起草各地的试点办法。
各地试点办法对商业保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多沿用了上述商务部文件的规定。即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同时商务部文件还列举了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开展的业务领域:即不得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基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1、“未来应收账款”这一表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制度。就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据此,该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中应当包含未来应收账款,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该规定只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并非针对保理业务范围的规范。
2013年7月3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针对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提出监管。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赊销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
2014年2月2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规范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2、实践中对类似“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业务的类型
1)《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2)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依据《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允许银行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以出口退税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3)银行开展的以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的转让、保单质押贷款等。
这些业务的开展在本质上都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综上所述,从上述不同政府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纳入商业保理业务领域,在监管层层面还存在较大争议。更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对何为“未来应收账款”做出定义。是基于基础贸易分期付款合同确立的未到期债权吗?亦或是无任何基础贸易背景,仅仅是未来可能获得的一笔收入?如果“未来应收账款”被认定为不能纳入保理业务领域,那么基于“未来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是否会被认定为是“放贷”呢?这些问题的解答都需要监管层出台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才能得到答案。我们欣喜地看到,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窗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在近期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涉及。我们期待监管层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经营和有序发展做出更细化和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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