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业务时大量涉及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而《民法典》在合同编、物权编新增82条内容,实质性修订144条内容,新增和修订内容使担保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银行业务有重大影响,本文重点分析《民法典》新增及实质性修订内容对银行业务有何影响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供银行业参考。
01“居住权”对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首次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之前,如果该房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借款人未来逾期,银行拍卖处置该类房屋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即使该类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购房人一般也不会考虑购买此类房子用于自住,因此会影响该类房屋的拍卖、成交及价格。
应对措施: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前,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02“超级优先权”对银行办理动产抵押有何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规定赋予动产抵押物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抵押物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被称为“超级优先权”。
影响:如果抵押人在银行办理动产抵押后,又在后针对抵押物的对价款设立抵押权,则后者优于前者,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超级优先权人。
例如:
问题:2019年2月,汽车厂向A银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现在及未来5年所有设备设立浮动抵押,并办妥抵押登记。半年后,为扩大生产需要,汽车厂又向B银行申请贷款50万用于购买一批设备,汽车厂收到该批设备5天后以该批设备为购货款项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由于经营困难,汽车厂无法偿还上述两笔款项,两家银行的担保物权何者优先?
答案:B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A银行的浮动抵押权。
由于B银行对汽车厂的债权是因支付设备价款而产生,而且设备交付后的第5日已办妥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的情况, B银行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使A银行的浮动抵押登记时间早于B银行,也不能对抗B银行优先受偿。
应对措施:办理动产抵押前调查是否已经付清对价款,如要求抵押人提供付款凭证及发票、向卖方发函核对等;调查动产交付时间是否超过十日;向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状态;通过以上措施预防抵押人设立超级优先权。
另外,银行也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为购买动产的价款提供特定用途贷款,并在动产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成为超级优先权人。
03 抵押财产可以带押转让对银行业务有何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影响:根据该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而无需取得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虽然《民法典》规定此种情况下抵押人仍可以申请对抵押房屋拍卖和优先受偿,但客观上因牵扯买受人利益和装修、改造等添附权利,还是会对抵押权实现造成一定阻碍。
应对措施: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内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并将其约定内容在办理他项权利证时一并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有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人也可请求确认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仍属抵押人所有,法院会予以支持。
04 保证方式和期间的规则变化对银行业务有何影响?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影响:《民法典》将未约定保证方式或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从原来的推定为连带保证变化为现在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此时只有债务人被诉后无财产可供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从两年修改为六个月。
应对措施:银行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将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一定期限,而不能再表述为“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否则将会一律适用6个月保证期间,容易导致保证权利超过期限而丧失。
结语
《民法典》结合现有经济发展对合同编和物权编做了很多新增和实质性修订,对于大量应用模版合同和担保措施的银行业务而言,是一种挑战。更加需要深入研究和学习,及时调整模版合同内容,预防新规则和变化导致的权利限制或丧失。
《民法典》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元仁研究中心来源:元仁律师

银行办理业务时大量涉及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而《民法典》在合同编、物权编新增82条内容,实质性修订144条内容,新增和修订内容使担保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银行业务有重大影响,本文重点分析《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