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建筑时报》曾邀请本所房产工程团队律师就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高院以及深圳、南通等市中院先后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比较研究,解读其差异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现实的复杂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行业发展状况、法院的审判思路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差异,指导意见也颇有不同。本所律师团队通过调研,从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黑白合同认定、优先受偿权,表见代理、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各位交流、理解各级、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之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两部指导意见,其特殊规定在于以下方面。
1 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按照约定
当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事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 结算后仍可主张违约金及垫资款利息
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双方已经结算,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垫资利息的,应予支持。
3 签约后又毁约,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预期利益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合理留置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视为停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欠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
5 规定工程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从工程验收后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或拖延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没有约定工程验收期限的,则从工程竣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付滞纳金。
6 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或视为已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出台的指导意见特殊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行政部门的审查处理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且案件的性质、效力、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实体处理必须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部门的审查处理作为法院审理前置程序的情形:
- 涉案违法建筑已经依照深圳市相关规定申报历史遗留问题,但暂无处理结论,从而影响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建筑之最终性质的;
- 对于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之确定需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
-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情形。
2 所有人与发包人不同时,应共同作为案件原被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3 除有特别约定,对竣工结算文件无关的答复视为没有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发包人答复的内容与竣工结算文件内容无关,视为没有答复。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4 明确施工图纸变更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
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双方约定或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的施工图纸,双方又重新约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按新约定确定;没有新约定或新约定不明确的,则按实际工程量和原合同确定的单项价格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新的施工图纸所涉施工内容原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又未重新约定工程造价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实际工程量,参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5 承包人擅自改变原材料,发包人可核减差价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擅自改变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等情形,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的,应予支持。
6 规定了重新申请造价鉴定的条件
当事人共同选定审价机构审定价款后,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审价中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审价机构与另一方恶意串通的除外。如审价机构出具报告后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认可。
7 合同解除、工程款债权转让,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