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苏麦尔(化名)在58同城上看到大华餐饮(化名)招聘服务员的信息,经过与大华餐饮联系,苏麦尔于2022年1月20日来到大华餐饮,与餐饮部的主管谈了职位、薪资、上下班时间以及规章制度之后,于次日正式上班,但并未提及签合同之事,大华餐饮也未给苏麦尔缴纳社保。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艾麦尔一直在大华餐饮工作,2023年2月之前的工资由大华餐饮发放,2023年3月、4月的工资由华宇宾馆(化名)发放。
2023年4月20日,苏麦尔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骨折住院。苏麦尔出院后大华餐饮只给其支付了医疗费,拒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之前是劳务关系,但苏麦尔受伤时工资由华宇宾馆发放,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苏麦尔无奈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大华餐饮存在劳动关系,但大华餐饮在仲裁委称苏麦尔2023年3月至4月的工资由华宇宾馆发放,应由华宇宾馆承担责任。经仲裁委查明大华餐饮和华宇宾馆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注册和经营地址相同,属于混同用工,混同管理的情况,裁决苏麦尔和大华餐饮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大华餐饮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大华餐饮与苏麦尔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办理
法官通过庭前了解,苏麦尔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为顺利化解该纠纷,承办法官着眼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从情理、法理的角度,给双方积极做工作。一方面,向大华餐饮释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另一方面告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赔偿的区别。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后经过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大华餐饮赔偿苏麦尔11万元并当庭履行,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哪些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劳动者也应加强证据意识、理性维权,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动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法律途径合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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