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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下称“中美经贸协议”)。“金融服务”一章,中美在银行、信用评级、电子支付、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保险、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达成协议,确立“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双边市场准入待遇。
中国已在2019年版负面清单逐步取消金融领域限制,仅存对证券、期货、寿险三大领域的管控,也定在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中美经贸协议的签署加快了限制取消进程,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整体部署相符。
笔者继续与大家分享中美贸易协议项下保险、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的承诺内容、法律背景并解读要点。
文接上篇:
(六)保险服务
关键词:取消各种限制、取消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要求
第4.6条保险服务
一、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对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的经营范围限制、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以及过于繁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并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险服务牌照申请。根据上述承诺,中国确认已取消关于新设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的要求。
法律背景及重点解读:
1.2019年版负面清单规定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该项限制将在2021年取消。取消外资在保险公司的股比限制原就在中国对外开放的日程之上。
2.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2011年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条件上有境内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75%等基本要求。据媒体报道,中国银保监会发言人已经表示将抓紧修订上述暂行规定,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完善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管理并强化合规。
3.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20号)公布,删除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要求。
我们理解,中美经贸协议的签署将继续加快上述规定的修订。
(七)证券服务
关键词:允许美国独资、降低控股股东高额资产要求、保留牌照
第4.7条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2019年7月5日起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法律背景及重点解读: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或不足50%但有重大影响)、主要股东(持股25%以上或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需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从事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需最近3年持续盈利、最近3年长期信用保持高水平,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500亿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人民币,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等要求。
(八)基金管理
关键词:取消美资私募管理人H股投资限制、个案获批投资咨询服务
第4.7条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法律背景及重点解读:
2019年6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答记者问,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9项政策措施包括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放开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政策,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简称“外资私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截止2019年6月,已有富达利泰、瑞银资管、英仕曼、施罗德、桥水投资等19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38只基金产品,管理基金规模52亿元。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打造良好的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外资私募产品类型,满足行业和市场需求,中国证监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开放外资私募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市,并指导基金业协会备案外资私募发行的投资标的中包含“港股通”的基金产品,给予外资私募国民待遇。
(九)期货服务
关键词:投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
第4.7条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已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2019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拟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资投资者交易的外汇衍生品等。合格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布,金融期货的具体品种由中国证监会征求人民银行意见。
三 笔者观感
纵观中美经贸协议第四章,从篇幅上而言,的确中国对美国确认及承诺的内容占主要,但美国也确认“非歧视待遇”,在中国金融服务市场向美资开放的同时,美国也将及时考虑同类型中国金融服务机构在美申请相应的金融服务牌照的开放与便利。如此局面,笔者有以下几点小观感:
1.市场—需求—服务
笔者一贯认为,市场产生需求,需求激发服务。《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外商投资的涌入将刺激与促进中国更多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金融市场和服务需求也必将更为繁盛,这一波市场是开放共享的。
2.行业洗牌、优胜劣汰
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直观而言不可避免会瓜分中国已有的本土金融机构的利益。换一个角度,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执业,也可能带来整个金融市场规则、行业惯性、工作思维的变革。
3.各取所需、互利共赢
从改革开放到加入WTO再到中美贸易协定,经验早就告诉我们闭关锁国行不通,充分的对外开放与市场竞争方可“师夷长技以制夷”。对于金融从业者及涉足金融领域的法律从业者而言,或许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将产生下一个风口,或许就是你我能赶上迎风飞扬的这一波红利。
新规解读——简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影响(下篇)
作者:徐宇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文正文共计3019字,阅读建议用时8分钟。 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下称“中美经贸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