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基金月刊(2023年8月)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
目录
一、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二)大湾区动态
(三)处罚情况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二)2023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三)2023年7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四)2023年7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三、典型案例评析
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是华商传统优势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及备案、基金投融资、基金运营、投后管理、清算退出、争议解决等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华商基金委致力于为华商基金法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专业交流、品牌推广、风险控制等服务,以基金相关法律服务为抓手,立足于该业务领域进行深耕,为客户提供基金领域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为此团队每月推出专题研究报告。现与您分享《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3年8月刊),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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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监管动态
(一)监管政策动态
1.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基金私募机构座谈会
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部分证券基金私募机构座谈会。会议强调,证券基金私募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是资本市场发挥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和居民财富管理等功能的关键力量,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提升专业能力,加快形成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一是科学、准确、全面把握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二是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三是发挥权益投资引领作用。四是加强规范管理。五是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参与各方全面客观理性看待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市场发展潜力,共同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2.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8月22日,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的公告》
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规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该《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首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8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向各管理人发送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1期)(以下简称“《动态》”)。
《动态》包括总体情况、规则解读、重点问题、典型案例、问题解答等栏目,力求将登记备案实践中具有共性的重点问题、专题问题进行总结、评析,通过典型案例、规范问答、最佳实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市场传导信息,加强交流。动态内容将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更新。
《动态》聚焦《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管理人备案环节的常见问题,总结核心条款要素和参考范例。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办法》施行以来,截至7月末,首次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03家,办理通过的机构3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3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1家。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4179只,备案规模1534.88亿元。
6.中国基金业协会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未对基金最低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8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答记者问,就“中国拟加强对冲基金监管,最快9月生效的规则草案将对中国对冲基金实施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规模限制”问题作出评论。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上述报道不客观、不属实。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是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条例》未对基金最低规模作出具体规定。今年2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并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降低对存续私募基金产品影响,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对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仍按照原规则办理。今年4月2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指引》尚处于意见整理阶段,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充分吸收行业意见,对《指引》进行完善”。
(二)大湾区动态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8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在探索科技招商新模式方面,发挥在穗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支持并购具有原创性技术、稀缺资源的优质企业,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供优质科技企业定向金融服务。围绕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落地产业园区的“一条龙”招商服务;拓展金融惠企,推动科技企业增活力。在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方面,发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接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以投促引为处于孵化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资源。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引导基金与链主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成立细分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精准挖掘和投资生态链中的潜力企业,用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估体系赋能科技企业发展。
2.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激励约束制度》
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激励约束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1500亿元产业母基金发挥“以投促引、以投促产”功能,采用“母基金+子基金+直投”方式开展投资运作;500亿元创投母基金发挥“以投促创”作用,联合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管理办法》突出“高出资比例、低返投要求、市场化投资”等诸多特点,支持“卡脖子”等重点领域的优质产业项目发展,激活存量、扩大增量。此次两大母基金对标一流投资机构,还制定出台了项目跟投(最高强制跟投2%)、后端绩效等配套激励约束制度,保障两大母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8月25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非上市企业股权的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对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深圳证监局发布《2022年监管年报》
8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2年监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年报》显示,截至2022年底,深圳辖区共有公募基金管理公司32家(注册地口径)、基金销售机构45家。按非货币理财基金规模统计,全国前十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深圳辖区共计4家。2022年,深圳辖区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874.83亿元,净资产540.6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56%、9.61%;深圳辖区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3,871家,同比减少10.14%;存续基金产品21,555只,同比增加8.96%;存续规模2.2万亿,同比减少2.92%。其中,股权创投类机构2,071家,同比减少10.58%,涉及产品7,466只,同比增加7.98%,规模1.5万亿,同比增加2.04%;证券类机构1,746家,同比减少8.11%,涉及产品13,843只,同比增加10.15%,规模0.59万亿,同比减少11.44%。辖区管理规模大于100亿元的私募机构共计42家,同比减少10.64%。
深圳证监局有序推动私募基金风险出清,依托央地协作机制,全年联合地方政府摸排500余家私募机构风险底数,通过共同检查、联合约谈等方式推进数十家重点机构风险处置,督导近百家违规私募机构规范整改,有序推动200余家“僵尸机构”市场出清;强化问责惩戒力度,全年出具行政监管措施63单,作出行政处罚2单,依法向公安部门通报十余家私募机构涉刑线索,辖区私募基金风险大幅收敛。
5.深圳证监局发布2023年第4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
8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3年第4期《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辖区存量3,499家私募机构。其中,绿色机构3,351家,占比95.8%,黄色机构106家,占比3.0%,红色机构42家,占比1.2%。与2022年末相比,绿色机构占比增加5.8个百分点;黄色机构占比减少3.6个百分点,数量减少149家,主要原因为机构经督促整改完毕、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及自主注销等;红色机构占比减少2.2个百分点,数量减少90家,主要原因为机构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及自主注销等。
深圳证监局对红黄绿三类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红色机构作为监管处置重点对象,深圳证监局依法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建议其采取暂停产品备案、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等措施,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红色机构,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相关线索。黄色机构作为规范整治重点对象,深圳证监局将会同有关方面督促其限期整改,规范运作。
6.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
8月1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存在失信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国有创投企业近三年是否存在审计、督察、巡视等外部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需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年检合格后,可通过创投备案系统登记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
7.东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组建方案》
8月10日,东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组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将政府投资基金作为政府产业政策的重要一环,与产业政策协调联动,助推东莞产业强支柱、立新柱,培育新动能和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坚持以投促引、以投培优,聚焦产业招商和产业培育两大主题,划分政策型基金和市场型基金两大板块,通过财政和有关市属国企共同出资,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方案》坚持项目为王原则,明确建立完善的项目生成机制,通过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多渠道挖掘筛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储备资源。《方案》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联动,强化产业政策与产业基金衔接、政府部门与市属国企联动,更好发挥基金撬动和释放政策资源作用。整合优化存量政府投资基金,实现主业归集、同类合并,解决基金分散、规模偏小等问题。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根据不同类型投资事项的业务特点设置投资决策机制,分类分级管理,充分授权。加大力度招引头部基金管理机构在莞参与基金合作,不断提高基金管理运作专业水平。
(三)处罚情况
1.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8月,上海证监局、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四川证监局等对辖区违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8月2日,江苏证监局对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发送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部分底层项目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8月2日,山东证监局对山东神**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内容未进行留痕。
8月2日,山东证监局对上海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信息披露不完整。
8月3日,北京证监局对上海**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旗下基金产品曾为某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该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方式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5.99%下降至3.99%,其在持有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8月4日,安徽证监局对上海**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募集活动;未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有效执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8月4日,广东证监局对诸暨**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8月7日,四川证监局对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基金产品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未对部分在管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8月7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8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交易下单;片面推介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经理变更事项。
8月9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大庆**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部分投资者收入证明的出具单位不存在或已注销,无法认定其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与部分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或是《适当性匹配意见书》;私募基金财产未进行托管,且基金合同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按监管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8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且承诺保底保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司所管理的单只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8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产品合同约定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在重庆证监局明确告知在管产品资金来源存在违规风险后,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产品资金来源合法,并继续接受投资者向基金产品新增实缴出资,存在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情形。
8月14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对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代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因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代表擅自以基金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管理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召集基金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尽管理职责。
8月15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记录及相关资料。
8月15日,天津证监局对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管理私募投资基金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8月15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8月18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未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2018年第四季度变更办公地址,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公司未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记录及相关资料。
8月18日,山东证监局对临沂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因其作为某公司重整投资人,向该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根据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内容相差较大,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8月18日,浙江证监局对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因其管理的部分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不规范,未进行合格投资者承诺;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冷静期回访;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账户的管理不规范。
8月1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月21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实际参与项目尽调,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8月21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未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等违规情形。
8月22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风险揭示过程进行的录音或录像资料;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内控机制不健全,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8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钜**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对基金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8月23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未对向投资者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验证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
8月23日,西藏证监局对山南**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由关联方员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8月23日,西藏证监局对拉萨开发区**朝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未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向投资者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8月24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超出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8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青岛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
8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不到位。
8月31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独立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8月31日,上海监管局对上海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2.行业自律措施
8月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三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基金备案三个月。同时该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另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尽审慎勤勉、恪尽职守义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警告。
8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三则《纪律处分决定书》,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委托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暂停基金备案六个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要求向协会报送信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8月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四则《纪律处分决定书》,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从业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虚假报送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经营管理失控,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与费用承担情况;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自律检查;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更新股东发生变更的信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基金备案六个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推介私募基金时措辞不规范;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委托不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人员混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 公开谴责。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信息;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警告,暂停基金备案十二个月。
8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两则《纪律处分决定书》,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基金备案十二个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未按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未能勤勉尽责、在管产品存在期限错配,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基金备案十二个月。
8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基金备案六个月。
8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五则《纪律处分决定书》,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其中,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投资;未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向协会及时报送信息;未充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对行政监管工作配合不到位,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基金备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备案信息不真实、准确;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且未更新登记信息;对行政监管及自律管理工作配合不到位,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基金备案。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管理存在缺陷,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警告。
二、基金市场概览
(一)2023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情况
8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第7期)》。2023年7月,在AMBERS系统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过的机构17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0家。2023年7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34家。截至2023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996家,管理基金数量152,878只,管理基金规模20.82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57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135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76家。
2023年7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390只,新备案规模492.48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37只,新备案规模212.24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99只,新备案规模157.28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54只,新备案规模122.96亿元。截至2023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52,878只,存续基金规模20.82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426只,存续规模5.88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393只,存续规模11.22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1,725只,存续规模3.14万亿元。
(二)2023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情况
8月2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3年7月)》。2023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21只,设立规模518.63亿元(见下图)。截至2023年7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3.43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增加2,233.86亿元,增长1.69%。

(三)2023年7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8月2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3年7月)》。截至2023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4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8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8.80万亿元(见下图)。

(四)2023年7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
8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2023年7月)》。2023年7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110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126.24亿元。7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增长29.58%,同比降低19.45%。截至2023年7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47只,存续规模19,753.65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增长0.79%。
三、 典型案例评析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基金管理公司与汤某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1]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和管理产生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销售和管理中均存在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的情形,同时在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因其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通过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以约束防范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适当行为,有效保护了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2日,汤某作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由《重要提示》《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及正文组成。《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基金主要投向为某工程承包公司享有的位于A小区B号楼(项目名称“A项目”)的10年租金收益权;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18年2月22日,汤某向托管公司运营外包募集专户汇款100万元。2018年3月2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汤某出具《基金认购确认书》,载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于2019年2月10日到期;根据基金合同,您本次的认购结果为人民币100万元,本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100 万份,您本次认购的基金份额于2018年2月26日起息。2019年2月10日基金到期后,某基金管理公司未对基金进行清算,并单方决定延长基金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尽到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募集款项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标的未能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及变化,以及基金的延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直接导致汤某的投资款在基金到期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仍无法退出,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汤某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扣除已支付的金额)。
【法官说案】
在处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投资者之间因销售金融产品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应当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本案中,根据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约定,某基金管理公司以8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工程承包公司持有的标的房屋租金收益权,该合同附件一“A项目”显示10年租金预算为1.44亿元。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基金项目实际募集资金2110万元,并均已支付给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因此,案涉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与基金投向项目标的差额巨大,与前期向投资者披露的《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约定不相符且未能合理调整,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能对实际投资对价存在巨大差距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代表案涉私募基金与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持有的租金收益权的真实性等必要的事项予以审查,且相关情况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给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退出增加了难以预估的风险。
此外,在实际募集金额远低于披露的受让价格的情况下,某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同时,某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确认书》《延期兑付公告》《再次延期兑付公告》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起息”“付息”“分配本金”等相关词语表述,存在误导投资者案涉私募基金可以刚兑的嫌疑。
关于基金展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六)关于基金的延期明确约定,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案涉基金于2019年2月10日基金到期后,某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长基金期限,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
综上,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
[1] 本案例选自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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