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超期未还视为分红?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uzhishuoshui曲直说税 第三期 股东借款超期未还视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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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股东借款超期未还视为分红?
PART 01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0日,X税务稽查局向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张某、唐某、杨某原系A公司股东,2010年5月,三人分别向A公司借款450万、300万、250万,此后一直到X税务稽查局进行税务调查处理时均未向A公司归还该借款。税务稽查局认为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应视为个人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A公司属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行为,应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A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前股东张某、唐某、杨某在向公司借款时尚为公司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A公司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名第三人系A公司原股东,三名第三人向A公司借款至今未归还,属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由税务机关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基于张某、唐某、杨某在借款时的股东身份,因未在一个纳税年度按时还款,视为股东取得公司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负有法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故一审法院对A公司主张其原股东借款不应当视为红利,A公司亦不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A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PART 02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X税务稽查局在对A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A公司提交的账本上显示A公司原股东(本案的第三人)张某、唐某、杨某借款1000元超过1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X税务稽查局确定A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A公司进行了0.5倍的罚款,即1000000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03律师提示
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情况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出借款项给股东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未禁止,但并不是法无禁止即可随意借贷,在股东向企业借款时,仍需关注交易实质。如果其真实目的并非是真实借款行为,而是以借款之名掩盖分红真实目的等情况时,则不能以偏概全地认定其行为为真实的借款行为。
自财税【2003】158号文出台以后,股东借款视同分红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频频发生,股东在向企业借款时,需要注意借款的时间和期限,如果超过一年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存在“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的情况,股东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有代扣代缴义务。
实践中也并非所有股东借款都存在视为分红且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欢迎留言或来电咨询探讨。
PART 04法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账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
(二)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三)加强税务系统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情报交流和异地协查制度,互通信息,解决同一个投资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投资和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监控难题。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五)要严格对个人投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严格按照规定征税。
(六)加强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全面推行预扣预缴办法,从源泉上加强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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