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中,抵押物被查封后发放新贷款存风险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6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本金为20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6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本金为20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张某以自有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3月3日,张某因另案被法院对前述抵押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2016年6月5日,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后申请再次贷款200万元,某银行未发现抵押房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再次发放了贷款。另案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银行提出异议称其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的规定,某银行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提示
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因简便易行,是银行目前最流行的贷款方式,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抵押权人债权确定的问题,否则,有可能造成工作失误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般约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当抵押物出现被查封等情形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将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转化为一般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后产生的新的债权将出现“裸奔”,无法得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因此,银行在授信期间发放贷款时,应主动去抵押权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的查封情况。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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