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应缴出资外再投钱怎么办?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执业过程中,常接受咨询:股东持有超出应缴出资范围外再向公司投钱的付款凭证,并无其他证明该款性质的证据,想收回该款,与股东、债权人产生争议不断。

笔者执业过程中,常接受咨询:股东持有超出应缴出资范围外再向公司投钱的付款凭证,并无其他证明该款性质的证据,想收回该款,与股东、债权人产生争议不断。
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张有财和李耿直两名股东。其中,张有财已经实缴出资60万元,持有60%股权。李耿直已经实缴出资40万元,持有40%股权。现因公司经营需要600万元资金周转,但公司没有该笔资金。于是,张有财和李耿直共同决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再投钱,即张有财再投入360万元,李耿直再投入240万元。那么他们怎么投入呢?
方法一对公司增资,股东不得要求返还
张有财和李耿直可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对贸易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会计将该项股东增资款计入“实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增加的注册资本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股东不能再收回该笔投资。
方法二公司向股东借款,股东可要求返还
因涉及贸易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由股东张有财和李耿直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向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再由贸易公司与股东张有财和李耿直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事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向贸易公司提供借款,公司会计将该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贸易公司支付的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情形下可计入公司成本,股东收取的利息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该种方式资金进出比较方便灵活,股东可收回该笔投资。
方法三计入资本公积,股东不得要求返还
张有财和李耿直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投钱,且该笔款项不收回,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公司会计将该笔款项计入 “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之规定,此笔款项不需缴纳税费。股东不能再收回该笔投资。
方法四计入公司收入,股东不得要求返还
张有财和李耿直共同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投钱,且该笔款项均不收回,并将此款作为贸易公司收入,公司会计将该笔款项计入某贸易公司“营业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不能再收回该笔投资。
笔者建议
股东在应缴出资范围外再向公司投钱时,股东之间、或公司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再投入的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且公司会计应当作相应处理,以避免与股东、公司债权人发生争议时,投资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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