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融资租赁中,为了降低交易及信用风险,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在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承担还款义务。那么,作为保证人,其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是如何确定的呢?笔者以案说法,解读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案例一: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陶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出租人)与被告天弋公司(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弋公司出租机器设备,被告陶某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书》,愿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就被告天弋公司在上述《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向原告提供担保。如被告天弋公司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留购价款等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陶某进行追偿。
法院裁判认定:
被告陶某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书》,愿以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就被告天弋公司在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天弋公司追偿。
案例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尊贵电器有限公司、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4月15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尊贵公司(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
2019年4月15日,为担保被告尊贵公司履行涉案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载明担保范围为被告尊贵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实现权利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法院裁判认定:
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出租人的风险是融资租赁的焦点
在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一般都是一年起步,合作周期较长,出租人想按时收到租金,主要是依靠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收益情况以及承租人的诚信,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不止无法实现获得利润,甚至经常连出租人的出资都无法收回。
保证人是常用的融资租赁风控手段
在以上两个案例可知,为了降低交易及信用风险,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在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承担还款义务。那么,作为保证人,其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是如何确定的呢?
保证合同应列明保证担保范围
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的范围和种类均可由保证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范围为承租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租金、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通常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即租金,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双方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双方达成合意的约定为准,因此,出租人要求他人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保证合同最好列明相应的保证担保范围,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融资租赁法律实务 |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作者:李志嘉 陈龙雄 瀛尊卓效律师团队来源:瀛尊律所

导读 融资租赁中,为了降低交易及信用风险,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由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在承租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