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融资渠道窄、盲目扩张、过度借杠杆、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等原因破产。从去年到今年2月底,国内已有五百余家房地产公司宣布破产。相较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案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的组成中通常会存在工程款这一特殊债权,该债权一般数额巨大,且涉及情况一般较为复杂。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与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尤为重要。
今天小师妹为大家带来高庭所薛蓓贝的文章,解析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针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价款逾期利息等不属于优先权范围。但是2012年最高院(2012)民再申字第16号案件判决将逾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利息列入优先权范围,导致在实务中出现一定争议。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在实践中,催告程序一般作为权利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权利人行使催告的方式包括权利人通过发函方式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就承建的建设工程签订折价协议以及向人民法院等裁决机关主张等。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依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
《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顺位如下: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普通破产债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请求权
根据《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从价值位阶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建设工人的工资能够得到支付;而购房消费者请求权保护的法律价值为保障消费者基本生存权利。由此可得,《批复》优先保障消费者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职工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破产别除权,工程款债权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这一特定财产的折价款或拍卖款进行优先受偿,而职工债权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般优先权,其仅针对破产财产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清偿。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职工债权优先权。
律师观点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常随着建设合同的履行或工程复建等原因发生性质转化。为有效实现工程款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依法申报债权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破产案件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合同继续履行时,因建设合同发生的工程款债权属于共益债务范围,无需申报,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同样地,对于管理人决定选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复建或者重建的,因合同履行发生的债权亦属于共益债权范畴。
关于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作者:薛蓓贝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融资渠道窄、盲目扩张、过度借杠杆、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等原因破产。从去年到今年2月底,国内已有五百余家房地产公司宣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