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4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各地共有47家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总数超570件。为便于游戏行业的法律同行了解最新的案例情况,笔者对前述案例进行了梳理,拣选出与游戏行业直接相关的案例,共24件,其中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5件、民事案件18件。
本文内容系对官方内容的梳理,与官方发布内容基本保持一致。本期为大家分享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说明:(1)本文中所指的游戏案例,包括:游戏公司、游戏产品两个角度,也包括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例;(2)本文按照发布案例的法院层级、地域对所选案例进行排序。
【目录】
- 行政案件
案例1:最高院——“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 - 刑事案件
案例2:北京高院——乐酷达公司OKCoin软件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3:上海高院—— 张某侵犯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4:上海高院——侵犯《蜀门》手游著作权罪案
案例5:浙江高院——《问道》游戏私服案
案例6:湖北高院——传奇私服案
- 01 -行政案件
案例1:“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第44号
案件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2018)京行终6240号;(2017)京73行初280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全称: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商品化权益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商品化权益受法律保护,将《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符合条件的对象从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扩大至作品中的其他特有名称。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商品化权益”适用对象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能否适用于“作品中的作品名称”应持审慎态度。“葵花宝典”已经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此种情形下,如果仍将我国著作权法中不属于保护对象的虚拟作品名称纳入到在先权益的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利益并限制了公众的表达自由。因此,“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权益给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的:“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该部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且,“商品化权益”虽然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但是不能囿于其名称而径行得出“商品化权益”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结论。
某项特定的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要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结合。《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纳入“在先权利"给予保护,并非在著作权法等法律之外创设了新的权益。葵花宝典这一作品中的特有名称,符合《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特定条件,葵花宝典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 02 -刑事案件
案例2:乐酷达公司OKCoin软件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来源: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第10号
案件案号:(2021)京01刑终255号;(2019)京0108刑初12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为认定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日益发展,犯罪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不仅只以现金等传统货币形式计算,可与传统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的各类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仍需要以钱款等可以计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计算,由此给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带来难题。
由于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直接将虚拟货币数值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是将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虚拟货币所得作为违法所得计算。
案例3:张某侵犯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罪案
案件来源:上海高院发布的“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第10号
案件案号:(2021)沪03刑终60号;(2019)沪0107刑初125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数腾公司涉案软件源代码包含了程序的组织架构、函数调用关系、算法执行逻辑等技术特征,亦包含了代码风格、特定字词等软件开发人员的表达特征,经由鉴定,认定不属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具有秘密性,构成秘点;并认定在被告人张某隐匿侵权软件源代码、丧失直接比对条件时,将侵权软件安装程序与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具合理性,经鉴定侵权软件包含秘点源代码,可以认定两者具实质同一性。
综上,被告人张某违反权利人数腾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离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侵权软件,销售金额430余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大的一类典型情形。其中软件源代码的秘点认定及侵权同一性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本案准确划定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区别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审查重点和判定规则,准确认定涉案源代码秘点、厘清判定实质同一性方法。审理中并采取鉴定人员出庭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检索范围和鉴定方法、证据清洁性等予以复核,在程序保障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对于办理涉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案例4:侵犯《蜀门》手游著作权罪案
案件来源:上海高院发布的“2021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第10号
案件案号:(2021)沪0107刑初749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相关游戏私服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仍伙同他人以代理身份实施游戏私服宣传、推广等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1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2、李某3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能退缴违法所得的,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手机游戏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盗取游戏官方源代码进行复制黏贴、制作私服盗版软件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明知是私服游戏,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身份进行推广、宣传游戏私服,分流正版游戏玩家,情节严重的,亦构成犯罪。涉案犯罪分子完全通过网络实施对热门手游的网络侵权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正版、打击盗版的决心。
案例5:《问道》游戏私服案
案件来源:浙江高院发布的“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第9号
案件案号:(2021)浙07刑终415号;(2021)浙0782刑初15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张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结果:
“游戏私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通过私服提供游戏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行为。认定被告人搭设“私服”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首先应当明确正版游戏的著作权人,再审查被告人开发、运用的私服客户端程序与经著作权人授权运营的官方客户端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作出入罪与否的判断。对于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应基于“私服”类案件的产业化、团队化特点,从侵犯著作权罪的主客观方面着手,根据“私服”搭设、运营各环节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确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问道》这一影响力较大的网络游戏产品的著作权刑事保护问题,法院根据私服客户端程序后台的玩家充值金额,在剔除了游戏赠送部分后所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仍高达6000余万元,非法获利高达1800余万元,系目前浙江省非法经营数额最高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本案判决就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层层分析,分别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有力震慑了网络游戏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障了文娱领域的创新发展。
案例6:传奇私服案
案件来源:湖北高院发布的“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第4号
案件案号:暂无
审理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案例全称:虞某、童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概况:
被告人虞某等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以上九款游戏均未获得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某共收到涉案资金14419836.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虞某等获利2534226.0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缴赃款111440元,被告人胡某退缴赃款68000元。被告人童某等人退赔被害单位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虞某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该案由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复制网络游戏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达3440.1万元,社会影响大。被告人虞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非法运营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牟利;被告人童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私服经营者,仍为其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并牟取暴利,其行为均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在审理中,被告人童某等均认罪认罚。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利益和再犯能力,保护文化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以上就是今年官方发布的2021年度涉游戏行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概览之行政、刑事篇,如有疏漏或错误,欢迎各位读者更正或补充。
因篇幅所限,典型案例之民事篇,我们将在后面分两期为大家呈现,敬请期待。先为大家预览:民事篇的案件目录。
【民事案件(共18件) 】
案例7:最高院——“闪电租号”App租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案
案例8:上海高院——“代练帮”App游戏代练交易绕过《王者荣耀》防沉迷案
案例9:广东高院——《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游戏地图换皮侵权案
案例10:广东高院—“5G芝麻”云游戏平台预装《英雄联盟》及获取游戏用户游戏数据案
案例11:广东高院——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被抄袭案
案例12:江苏高院——提供微信账号交易、辅助注册、解封等服务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3:江苏高院——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4:云南高院——微信刷单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15:陕西高院——利用大数据、外挂、群邮件骚扰、非法使用数据案
案例16:广知——“西瓜视频”APP录播《王者荣耀》游戏案
案例17:深圳中院——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案
案例18:深圳中院——王某某与腾讯公司“微信好友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案
案例19:深圳中院——群控“刷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20:深圳中院——洗稿软件侵权案
案例21:深圳中院——剧本杀游戏剧本改编侵权案
案例22:北互——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侵权案
案例23:浦东新区——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24:重庆两江新区——今日头条上传录制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