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破产条款的解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是对有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的破产案件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是对有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的具体指导。《指导意见(二)》把服务保障“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着力点,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市场主体,更加突出企业破产挽救理念,加强对企业营运价值、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本文将介绍《指导意见(二)》中有关破产案件审理的部分,并进行简要解读。
第17条
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解读: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出现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问题。本条将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进行区分。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通过人民法院的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的方式消除破产原因、化解债务危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债务人因受疫情影响宽限履行义务的权利,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挽救。本条给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无法清偿债务的公司自救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指导意见(二)》的“六保”、“六稳”精神。
第18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解读:本条强调对不同原因导致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区别对待,注意区分企业破产原因是否与疫情有关。以时间作为区分标准,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不给予上述第十七条的特殊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体现了对破产企业的挽救理念。同时,也防止了非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利用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继续存续从而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
第19条
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解读:本条两款均是执行阶段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避免单个执行案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延误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同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价值,有效保护和挽救困境企业。
第一款是讲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而具备破产原因,若被执行人具有挽救价值,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保护措施: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为企业赢得再生空间与时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保障复工复产破产重整、和解的典型案例中,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就是充分利用了“执行转破产”的工作机制,将个案的执行转入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个亿,维持企业产能近1个亿,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条第二款,移送决定不影响司法拍卖的继续进行,但不进行个别清偿,而是作为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分配。系疫情期间特殊指导意见与《破产法》规定的衔接,未突破原有法律规定。
第20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本条的本质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将新冠肺炎疫情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而给与债务人宽限期,但第一款和第二款有所区别。第一款中法官依申请并根据重整工作受疫情实际影响程度,在法定的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间予以扣除。第二款针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受疫情影响难以进行的,可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债务人可在变更时根据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及变化做出相应调整;近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法官可延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21条
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包括程序利益保护和实体利益保护。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即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而确实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若受疫情影响,不能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无法如期组织听证可办理延期。但本条未明确申请延期或办理延期的主体,但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上述人员有正当理由可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延期。
第22条
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发掘、释放企业产能。
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解读:本条系对所有已经进入破产阶段企业的指导意见,未对是否因疫情而破产进行区分。第一款系对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为盘活破产企业的指导意见,提倡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债务人企业,仍然在遵守《破产法》原有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
第二款是注意条款,因疫情影响势必会带来物价的波动,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实现债务人资产最优处置。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保障复工复产破产重整、和解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就是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并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的典型案例。磐宇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疫情爆发后,通过府院联动,使其成为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日产2-3万只,为企业成功重整创造了新的机遇。
第23条
疫情防控期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解读:本条属于总指导,也是对破产程序中的技术要求。疫情仍未过去,信息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不仅在于安全,更在于信息化手段的信息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一系列优势,必将助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坚决推进破产审判提速提效的决心。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具备破产原因处于风雨飘摇中的企业提供了挽救保障,这不仅体现了保护市场主体的要求,也具备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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