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探究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些市场主体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从而导致市场混淆的情况。面对此类纠纷,如何判定侵权、如何有效维权值得关注。

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些市场主体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从而导致市场混淆的情况。面对此类纠纷,如何判定侵权、如何有效维权值得关注。
01企业名称与商标概述
(一)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志。
例如:天津美禾辛化肥有限公司
天津:为行政区划
美禾辛:企业字号
化肥:行业
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企业字号有如下特点:
1、唯一性
企业只能使用一种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2、地域性
企业名称受属地管辖,在企业登记地受到地域保护。比如,在浙江注册的企业字号,在广东亦可由他人使用,但是应在字号前加上不同区划。但,若企业的字号属知名、著名字号的,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字号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3、分级登记制
企业名称登记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二)商标
商标俗称“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诉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标志。
商标有如下特点:
1、显著性
商标最基本的特征是具备显著性,可以区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比如,六个核桃,这个商标即体现了商品的主要类别,还体现了制作该商品的主要原料,该商标还具有显著性。
2、独占性
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商标权人对商标具有专用权和独占权,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3、价值性
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权人通过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宣传使用,使得附有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增加商标的附加值。而且,商标权人可授权他人使用获取经济利益。
4、类别性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申请商标时核准的类别和项目,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不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02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一)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在先登记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武汉老万成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老万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二审行政案中,法院认为:
1、老万成商贸公司的字号为“老万成”,其于2011年8月25日即被武汉市商务局认定为“武汉老字号”企业,2014年12月30日又被湖北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北老字号”企业。老万成商贸公司对“老万成”享有在先字号权益。
2、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老万成商贸公司在酸梅汤、酸梅膏等商品上使用的“老万成”字号在武汉市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同处武汉市的老万成食品公司对此理应知晓。
3、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老萬城”与老万成商贸公司的字号“老万成”虽有一定差异,但已构成近似标识,将其与“老万成”字号同时使用在“蜂王浆、龟苓膏、虫草鸡精、秋梨膏、苓贝梨膏、桂圆膏、枇杷膏、酸梅膏、红糖姜膏”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4、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老万成商贸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
故,对于企业未经许可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先权利人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二)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现实中,有些企业会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挪用为企业字号以便“搭便车”,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则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1、侵犯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适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鲁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美禾辛” VS “美可辛”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
美盛公司系“美可辛”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对被诉侵权商品“美禾辛”标识和“美可辛”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案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美禾辛”标识和“美可辛”注册商标的汉字构成有重合部分,三个汉字之间仅有一字之差。“美禾辛”标识和“美可辛”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在此情况下,“美禾辛”商品和“美可辛”商品共同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可以认定“美禾辛”标识和“美可辛”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津港美禾辛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适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津港美禾辛公司、美禾辛集团公司将与案涉“美可辛”商标相近似的“美禾辛”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在化肥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原告北京美盛公司主张的“美可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根据相关判例可以得出,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构成商标权侵犯的要件主要表现为:
(1)在先商标的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
(2)在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
(3)在后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2、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达利园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关于深圳达利园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认定如下:
“福建达利公司主张,深圳达利园公司将福建达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达利园”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对福建达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福建达利公司于1992年成立,涉案第4573654号“达利园”商标于200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第10029750号“达利园及图”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而深圳达利园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明显晚于涉案两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且福建达利公司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经过其长期宣传推广和使用,至深圳达利园公司成立时,福建达利公司的涉案“达利园”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深圳达利园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达利公司存在交叉重合,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深圳达利园公司在成立时应当知晓福建达利公司涉案“达利园”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却仍将“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其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商誉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恶意明显,即使规范使用含有“达利园”字号的企业名称,仍难以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深圳达利园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后企业字号的登记类别与在先商标的类别不相同或不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国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定被告的经营范围虽然在与涉案商标赖以驰名的“建筑”等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被告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但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近似的“中铁国建”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登记,进行综合判断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可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03结 语
企业的成长是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其中包含着创业者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百年企业更是几代人为之努力的结果。企业的商标、声誉、品牌亦是其在市场优胜劣汰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论是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先商标亦或在后商标侵犯在先登记企业名称,都是对在先权利人的侵犯。对于企业来说,增强自身品牌的保护意识,做好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工作,对于侵犯自身商标的行为积极雇请专业人员维权;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强化监管,制止“搭便车傍名牌”的不良之风。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