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出台,离婚冷静期成了热搜话题,各方观点莫衷一是。
有人说,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目的是遏制当前轻率离婚现象增多的趋势。纵观全球,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都是极其简略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草率离婚、“假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增设离婚冷静期,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对离婚本身以及产生的各种后果能够充分地理解并能承担相应责任。
有人说,设置冷静期是多此一举。国人起诉到法院后,先要到诉调中心调解,不成再进入一审。一审经常判不离,要6个月后再诉讼,才可能判离,否则还要再继续第三、第四次诉讼。时间冗长,过程曲折。如今再有一个冷静期,程序繁琐不堪,根本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急迫感受。
离婚冷静期,究竟是婚姻的补药还是囚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绝对是引发了最多热议的一条,必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闪婚闪离”从进入21世纪之后,就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婚姻”应该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
此次“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离婚冷静期”成为“法律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让更多的人“冷静”而“郑重”的思考关于“婚姻大事”的问题。
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实际上限制了“婚姻自由”,这会让很多人更加“惧怕结婚”,在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同时,进一步降低“结婚率”。
其实我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不过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因为,现如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政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处理这些问题,这势必造成公共资源的消耗。
所以,用“离婚冷静期”来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应该是最直接的目的。
既然是“调控手段”,那它就不是万能的,一定是有利有弊的。有些特殊情况是不是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还有待考究。
比如,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婚姻,会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出现而让“受害方”遭受更加严重的伤害,而无法通过“离婚”来摆脱呢?
所以,相信关于“离婚冷静期”以后一定还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的推出以及相应合理化的调整。
作为一个结婚四年的“老油条”,我发现其实婚姻生活中很多的不愉快都是因工作所引起的。现如今,整个社会节奏比较快,特别是80后、90后这一代人,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相当大,很容易就将工作上的负面情绪带入到婚姻生活中。
因此,我个人认为可以为工作和生活找到一个平衡点,愉快工作,开心生活,促使婚姻长长久久。
《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
大家好,我是魏毅。很高兴今天又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我们最近的说说主题一直都是“我和民法典”,之前几期大家从不同的专业角度给我们分享了很多民法典的干货。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饱受社会争议的“离婚冷静期”话题。
作为一个刚刚结婚的人,我来讲这个话题总感觉有点怪怪的,但我想从法律角度和一个已婚人士的角度来谈谈我对离婚冷静期的一些看法。
“离婚冷静期”规定在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登记,前款规定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这个条文里面包含了三层信息:
1、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是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就是双方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不受冷静期限制的。
2、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协议离婚的话,只用准备好离婚协议和相关证件,去一次民政局就可以把事情办完。而明年1月1日之后,想要协议离婚,就至少要去两次民政局了。
3、该条文中包含了两个30日,第一个30日就是我们知道的冷静期,这30日冷静期过了之后,如果说两个人都商量好了一定要离婚,那么在冷静期届满之后的30日内,再来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如果在冷静期届满之后30日内没有去及时的办理真正的离婚登记,那么将过期不候,需要从头再来。
离婚冷静期在网上受到了很多口诛笔伐,网友称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有一种冷叫你妈妈觉得你冷,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那么,离婚冷静期真的是立法专家们一拍脑袋就决定的吗?
其实,离婚冷静期也不是我们国家立法首创的,它也是一个舶来品,国外很多国家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就拿法国为例,提到法国,第一印象就是“浪漫”,但一浪漫的话就容易出现婚姻破裂。法国曾经也是离婚率高涨的一个国家,然后法国就有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那么根据法国的实践来说,离婚冷静期对于法国遏制它逐年高涨的离婚率,是有积极作用的。因此,我们国家在这个时候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有如下的三方面的考量:
第一,有效遏制冲动离婚。我国的离婚率十几年来一直升高,已经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具体冲动离婚的比例有多少没有统计,但每一对夫妻估计都有过离婚的冲动。
第二,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一个积极作用就是可以用来完善离婚协议。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都是脑袋一热,只要能离婚,房子不要,财产不要,抚养费不要只要能离婚就可以,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把离婚协议签了。然后离婚了又后悔,再去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那么这个30天的冷静期就可以给双方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
第三,离婚冷静期可以遏制某些人把婚姻当作工具来利用。比如有些人为了购房拆迁等利益,就随便去结个婚,因为结婚的成本很低。那么在冷静期制度以后,刚才说冷静期制度,仅限于民政登记,那么至少他做这件事情的时间成本是增加的。
至于很多网友提到的家暴问题,说离婚冷静期会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让受害者雪上加霜。其实这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你去裁判文书网看看,就会发现,对于家暴的诉讼有一个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都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的施暴者在施暴对方的时候有多么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于爱情就有多么的矢志不渝。所以在家暴的婚姻中,很少会有协议离婚的,都是选择诉讼离婚。那么对于被施暴者来说,最高效的离婚手段应该是收集家暴证据、去法院起诉、争取一次判离。
最后说一下讲一下我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性「先占权」的契约。
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当商家不停的给我们洗脑,告诉我们新的产品性能更好,用起来更舒服,当我们习惯了东西坏了就丢掉。我们就以为婚姻也是这样,一言不合就要离婚,反正下一个会更好。然后,我们还把这叫做“婚姻自由”。
但是,自由是什么,自由绝对不是诗人笔下脱缰的野马,他在辞典里面有多飘逸,在现实中就有多厚重。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康德说自由即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人们畏惧他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的自由,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我们总会纠结婚姻中谁付出多谁付出少,小到一次拖地、洗碗,大到买房教育问题,我们都会考虑彼此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但我想借用一句话来说: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承担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或许他们本身的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本内容仅代表发言人个人观点,不代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究竟是婚姻的补药还是囚牢?
作者: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随着《民法典》出台,离婚冷静期成了热搜话题,各方观点莫衷一是。 有人说,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目的是遏制当前轻率离婚现象增多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