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都不要娃?法院:不准离+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以下简称《关爱提示》),督促双方肩负起法定义务,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诿抚养子女的责任。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以下简称《关爱提示》),督促双方肩负起法定义务,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诿抚养子女的责任。

2012年,阿伟和阿佳自由恋爱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照料整个家庭,阿伟在外经营着家庭小作坊赚钱养家。2024年,原本看似美满的家庭出现了危机,阿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佳离婚。

审理中,阿伟表示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
阿佳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没有工作,根本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
法庭上,法官见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当庭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慎重考虑长女的抚养问题。经过法官释法,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不愿让步,阿伟表示,父母年龄大了,自己要外出工作,无力承担大女儿的抚养,阿佳也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两人始终无法对长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果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子女责任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双方书面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希望双方肩负起两个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夫妻离婚,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作为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应该保障的就是孩子的权益,绝不妥协!

一、


孩子的抚养权没有处理,法院:不支持离婚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既然生育了子女,就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亦理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可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或第三人。在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双方的离婚请求。

二、


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父母积极承担责任


在此类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恶化常常导致孩子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和成长环境,甚至出现离婚双方推卸抚养子女责任的情况,给孩子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义。
本案中,法院充分落实意见要求,在处理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提示卡,对双方相互推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提出严肃训诫,同时希望双方能够放下成见,关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虹口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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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文字:实习法官助理 李怡涵
带教法官: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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