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生效以来的首次修改。该修改酝酿于2010年,历经审慎调研及各种筹备,2016年2月形成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2月,形成草案一次审议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8月,形成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0月31日,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7年11月4日获得通过,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我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应《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规定的条款(也即有违诚实信用、混淆、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做一梳理,以各版本草案以及相应修法说明的原文呈现他们在修法中演变的过程,供大家参考。
(以下法条以新法条文序号为准)
第二条(不正当竞争基本概念):
第六条(混淆行为):
第八条(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主要条文在修法中的演变
作者:秦慧敏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生效以来的首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