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一)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0.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0.4”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这里的“合理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实践中判断社会平均成本的依据,人工和物质材料设备的价格通常是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信息,如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可以采用合同当事人均认可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价格信息。但是对于成本构成中的措施费、管理费等,则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的个别性,评估其措施和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内容后作出估价。关于“合理利润”的理解,一般是指参考相应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即当地定额规定的利润取费水平,但亦应结合合同订立时双方确认的利润取费比例和建筑市场的收益惯例水平来进行确定),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9.3.2.9.3.3、9.3.4.9.6.2对上述变更估价原则有比较详细的约定。因此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该规范。
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双方有约定的参照约定,无约定的如能协商一致则按协商一致的约定进行结算;如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增加工程涉及新材料、新工艺,对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考虑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实践中,认定工程量变更的依据除签证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补充;
(2)工程检验记录。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水电消防实验、试压记录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量的变化;
(3)工程洽商记录。一般用以记载工程施工中地下障碍的处理、工程局部尺寸的改换、增加或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的情况;
(4)工程通知类材料。只要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出自发包人的意思表示或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这些证据材料就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只是书证,不发生签证的效力。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即便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从通用条款来看,监理的职责多为质量和进度把控,除非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有对施工月报表即工程量价的签认权限”。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监理人并没有造价咨询人的资格和能力,对于变更计价,故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这里建议修改为“承包人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建议增加“通过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在工程变更完成后作为已完工程量计入当期进度款中)。
如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9.3.2规定,应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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