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停工导致逾期交房,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么?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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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536 莒南法院:因疫情停工导致逾期交房,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么?

鲁法案例【2023】536
莒南法院:因疫情停工导致逾期交房,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么?
2020年9月张某与A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1、张某购买由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住宅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逾期在6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3、发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2022年3月17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了案涉楼房交付通知书。另查明,A公司在施工期内,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2022年7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述称因A公司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逾期交房的时间为67天,A公司因新冠疫情停工90天,这些停工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其期限远超过67天,相互折抵后,A公司的交房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对原告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案涉《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诉请,不予支持。
鲁法经验
淄博中院:上线运营“协助法院执行一件事(股权移动查控平台)”——智慧执行再添“利器”
今年4月18日,淄博市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在“山东通”APP上正式上线运营“协助法院执行一件事”,为智慧执行再添利器,助力案件执行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有了股权查控移动平台,让执行干警足不出户,“掌上办”就可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查控,这在全省尚属首次。通过平台,市法院协助执行切实提高了财产查控效率,压缩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以前,我们查控股权须携带材料到现场进行办理,查控一起案件需要几个小时,很大一部分时间都奔波在路上。现在,仅需在手机端上传证明材料照片即可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进行股权查控,用时仅需几十分钟。”市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刘干介绍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股权查控移动平台的建成。
自平台启用以来,已累计通过平台在线办理协助执行事项532件,最快的协助事项在20分钟之内办理完结。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结案平均用时缩短31.77%,执行到位标的额49亿余元。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生态司法护佑千里山海
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离不开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升级。
今年以来,环翠区法院紧紧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四问四帮”“进企业促发展”等系列走访服务活动,精准定位企业需求,推动涉绿色产业纠纷源头预防和快速化解,助力产业“轻装上阵”、无忧发展。
近年来,环翠区法院探索构建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成立由1名刑事审判法官、2名行政和民事审判法官组成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选聘具有环保专业知识或从业背景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全面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能力;同时,积极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动采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以高质量生态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相关案例入选山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蓬莱法院:“我的工程款拿到了!”
原告某民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8月6日签订四份《钢结构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四处工程的钢结构、装配式楼承板及钢筋桁架的安装工作,剩余21474.74元一直未支付。
涉案工程款拖欠至今已有4年之久,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无果,原告企业作为小微民营建筑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资金周转也因此出现困难,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多次主动以电话、面谈等方式联络双方企业负责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结合当事人陈述、法院调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逐步理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同时根据自己之前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了三个案件争议焦点,即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以及解除事由、涉案工程款的金额确定、涉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之后,承办法官以三个争议焦点为主线,对双方当事人逐一进行了详尽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经过数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三个总结到位的争议焦点、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切实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工作举措赞不绝口,均未上诉,该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537
寿光法院:你吃的减肥药,可能掺了“毒”
迫切想要瘦身的女孩李某发现,其微信好友张某正在朋友圈销售减肥药品。李某从张某那里购买了价值6380元的减肥药品。服药初期,瘦身效果令李某十分欣喜。可好景不长,半个月后,李某开始出现失眠、脱发、严重心悸等不良反应。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鉴定发现,李某购买的减肥药中含国家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若长期服用该药,严重时可能会导致肾衰竭。公安机关遂将张某抓捕归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正当的食品来源,亦无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
鲁法案例【2023】538
平阴法院: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无责,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赔偿?
张某系某泵业公司大股东,占股52.17%,李某为该公司监事。2020年9月11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指定的李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转账附言“工程款”。后因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将张某、李某及某泵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宋某的申请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等财产,并最终判决张某、某泵业公司返还宋某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李某银行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李某认为,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一直都是张某在使用,张某利用该账户收宋某款时未经其允许,其也不知情,且法院判决上述款项与其无任何关系,但因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致使其名下信用卡无法自动扣款,造成还款逾期,带来经济损失,故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李某账户被他人借用收取被告宋某转款,宋某基于此及其他法律事实起诉李某、张某、某泵业公司予以返还,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决张某、某泵业公司返还该款本息,宋某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论李某银行账户系其主动出借或未经其允许被他人使用,宋某起诉列李某为被告并申请保全其财产,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被保全人在判决中不承担责任并不能必然推定申请保全人有过错。综上,李某主张宋某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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