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及保障措施建议

来源: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与普遍被忽略的现状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力范围包括知悉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关联的公司信息。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与普遍被忽略的现状
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力范围包括知悉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关联的公司信息。不言而喻,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是股东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权利,更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中介性权利。当公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矛盾时,往往起源于利益分配不公或对股东会作出的某项决策持有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股东争议,首先应解决信息失灵问题,达到各方获取信息一致的状态,而行使知情权就是股东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必经之路,像是股东争议纠纷的“号角”,拉开了股东争议解决的帷幕。毫不夸张的说,股东知情权犹如股东的耳目,一旦丧失或受到不正当的限制,则股东主张其他权利将成为无水之源。
然而实践中,从笔者审阅的章程文件及与股东的交流沟通中,明显感受到多数股东对股东权利争夺的焦点集中在分红权、财产分配权、表决权、选举权、罢免权等与看似更能彰显股东身份的权利,而对知情权并不以为然,或自然地认为当然享有知情权并完全可以行使。
但事实是怎样的呢?截至2023年1月31日,笔者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股东知情权纠纷,搜索结果显示为18277条,而进一步统计2013年以前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约1100条,十年期间该类纠纷激增16倍余。在裁判结果上,对于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比例仅为49.39%。虽前述数据为不完全统计,或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实情,但也足以说明股东知情权纠纷已大量涌入司法领域,需靠司法裁判手段予以支持且最终司法保护的程度并不乐观,当然不排除因个案存有不同的背景,确有因股东滥用知情权不予支持的情形,但也不应否认必然存有股东正当行权未获支持的情形,这对股东而言将成为致命的伤害,意味着股东权利的彻底丧失。
二、法规对股东知情权的框架性保障与股东知情权的行权困扰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体现在股东查阅、复制权。相关联的法条共三条,分别为公司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第十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我们对法条进行拆分解读得知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内容如下:
行权主体
股东
行权范围
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股东名册
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债券存根
行权程序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行权限制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行权保障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虽法条对行权主体、行权范围、行权程序及行权保障都作出了规定,但该条款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时,仅能起到有限的指示作用,而无法清晰地作为纠纷解决的有效条款。真正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实践中可以衍生出诸多问题,如:
1、在行权主体方面,仅规定股东作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那么经营市场中常出现的实际投资人即所谓的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行权的资格?又或者已退出公司的前股东是否还具备行权的资格?
2、在行权范围方面,作为与经营情况密切关联的公司会计账簿,法条仅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权,但作为堆满数字的专业财务性文件,可能涉及反复的核对工作,那能否对会计账簿进行复制使用或者对关键数据进行摘抄以便实现查阅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会计账簿的真实与否取决于做账的会计凭证,当股东对会计账簿真实性产生怀疑时,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凭证以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客观性?
3、在行权程序方面,当股东主张知情权之时,各股东之间通常已陷入争执矛盾之中,如与行权方发生矛盾的恰是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方,则此时股东向作为公司这一拟制的人提出书面申请时,不仅无法得到回应,还会受到大股东的干扰,如通过拒签退回的方式使得股东向公司送达书面申请的程序遇到极大阻碍,甚至无法完成,又该如何解决?
4、在行权限制方面,只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则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可能”均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字义,在缺乏也无法确定参考标准的情形下,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作出冠冕堂皇的拒绝,该条款是否实则对股东行驶知情权设置了法律障碍?
5、在行权保障方面,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在司法领域的知情权执行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指引,但依然会因各自的利益冲突出现理解的歧义,如“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辅助股东查阅文件材料”这一规定,当公司委派了会计师、律师在场,行权股东能否拒绝而要求委托自聘的中介人员?
三、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措施建议
对于具有较强封闭性的有限公司,特别是一些大股东称霸的家族企业,中小股东维护其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的第一步即是行使股东知情权,运用与股东知情权关联的法条显然无法解决上述困扰,搜索司法案例呈现的判项亦不尽一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困扰已成为现实,如何消除困扰保障自身权利,还应秉持防胜于堵的原则,笔者建议投资者应在章程中扩大、丰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各个方面,对此法院一般都是认可相关约定,不会横加干预。具体的条款设计有赖于公司的设立情况及与股东的沟通,此处仅列举部分方向性建议供作参考。
如在行权范围方面可考虑,上述提及的仅查阅会计账簿可能并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济活动,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为避免公司拒不提供会计凭证致使股东知情权被架空。各股东应在草拟公司章程时就予以明确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又如在行权时间方面可考虑,视情况设置定期查阅替代被动的申请查阅,最大化保障股东知情的持续性、稳定性。可设置公司于每会计年度向股东出示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并给予一定期限供各股东查阅。
再如在行权程序方面可考虑,明确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送达申请查阅、复制的通知,以避免邮寄拒签或被退回带来的送达障碍。
另,还应考虑到部分公司设置内外两本账,小股东即使顺利查阅了原始凭证,也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为避免知情权形同虚设,在公司成立伊始即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任何一股东均有权自费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和其他方必须全力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否则股东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该权利。
综上,随着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及股东法律意识的提高,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日益增多,知情权纠纷诉讼实质上是各方利益主体展开的博弈,且应深刻认识到股东行使知情权,不是股东保护的终点而是起点。在多数争议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在平衡股东目的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前提下,重视以章程为载体作出合理的设计以保障知情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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