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男/女朋友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例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系男女朋友,2013年7月,韩梅梅为李雷购买了一份重疾险,设定投保人为韩梅梅,被保险人为李雷,受益人栏为“配偶:韩梅梅”,双方均签字确认。

1案例简介
李雷和韩梅梅系男女朋友,2013年7月,韩梅梅为李雷购买了一份重疾险,设定投保人为韩梅梅,被保险人为李雷,受益人栏为“配偶:韩梅梅”,双方均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未审核两人是否为夫妻即承保,2015年结婚前夕,李雷被查出肺癌,后不幸身故,韩梅梅持合同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发现肺癌虽属于合同约定赔付病种,但投保时,两人并非夫妻关系。
2法律分析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导致残疾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那么本案中韩梅梅为李雷投保的人身保险是否有效呢?
可以肯定的是,合同订立时,韩梅梅如果对李雷没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归于无效,然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李雷和韩梅梅均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则应视为韩梅梅对李雷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
但是韩梅梅能不能拿到保险金呢?由于两人在保险合同上约定受益人为身份关系加姓名,但韩梅梅无法证明自己系李雷配偶,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该笔保险金作为李雷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关于指定受益人和保险金如何支付可以看我们标题为“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还是变成了遗产”一期,里面有详细解答。)
3无虑提示
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如果被保险人并非《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明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当让被保险人签署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函,这样可以较大程度避免合同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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