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必须重视的资本市场新参与者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本次《证券法》的修订自2015年4月一审稿的提出开始,历经股市大幅下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反复博弈、重要内容的几经修改,最终在“六年四读”后呱呱坠地。
前言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本次《证券法》的修订自2015年4月一审稿的提出开始,历经股市大幅下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反复博弈、重要内容的几经修改,最终在“六年四读”后呱呱坠地。
《证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创设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保护”一章共有八个条文,其中四条都是与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关的。
在新《证券法》的语境下,投资者保护机构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设立的机构。2014年底就已注册成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无疑将是我国证券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1,新《证券法》在赋予其独具特色的法定职责和使命的同时,也使其在资本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显得格外重要和愈发突出。除早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3,700多家上市公司股票、成为所有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外,法律也赋予了其他重要职责的投服中心俨然已成为证券资本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甚至必须高度重视的新参与者。2
一、投服中心设立及其职责
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
在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的指引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4年8月14日作出批复,同意设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
2014年12月5日,投服中心在上海市虹口区工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办公地址在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投服中心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投服中心官方网站的介绍,投服中心为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经我们查询,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服中心,其经营范围即为其主要职责所载内容。
一般理解,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管机构,应该至少是个事业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但其实都不是,投服中心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金融类公益机构。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其强大的股东背景,目前投服中心共有五名股东,涵盖了沪深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服中心的五名股东都是中国证监会下属或管理的机构。4投服中心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股东的注资。5
二、投服中心的主要业务
投服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业务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项:行权服务、纠纷调解、维权服务、投资者交易及投资者调查与联络。
行权服务是指投服中心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行使查阅、建议、质询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通过示范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笔者注
根据投服中心的相关报道,截至2019年底,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00股股票。6
纠纷调解
是指投服中心的证券期货市场纠纷调解功能。投服中心目前已建立纠纷受理承办、小额速调及单边承诺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调解制度;投服中心依托诚信监管协作机制和强制执行机制,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体纳入资本市场诚信监管范围,依法予以诚信约束,对已经司法确认、公证确认、仲裁确认的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注
投服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之一。7截至2019年11月,投服中心已举办了五期全国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对来自全国36个辖区的调解员及部分证监局投保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8截至2019年3月,投服中心已经与各证监局、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或调解组织在全国35个辖区设立了调解工作站,配备了人员、场地和现场、远程设备、设施,开展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工作站已成为投服中心全国性纠纷处理网络的重要单元。9
维权服务
主要包括证券支持诉讼、股东诉讼、损失计算。具体而言,证券支持诉讼是指投服中心作为支持机构,选择案件,委派诉讼代理人,支持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维权;股东诉讼是指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等;损失计算是指投服中心以资本市场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身份,接受司法机关、上市公司等机构组织的委托,运用专业知识,依托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算,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
笔者注
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已提起支持诉讼24起,股东诉讼1起,拟诉案件13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1.14亿元,获赔总人数572人,判决总金额约5,53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约3,200位投资者,涉及金额超4亿元。10
投资者教育
是指投服中心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知权、行权、维权”等的宣传教育,唤醒中小投资者行权意识;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增强中小投资者维权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笔者注
投服中心已联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形成合力,每月1-2次在各地共同举办投资者大讲堂全国巡讲系列活动;投服中心承担着中国投资者网及网站配套微信公众平台等的运维工作。中国投资者网是中国证监会管理、投服中心具体承建和运维的公益网络服务平台。11
投资者交易及投资者调查与联络
是指投服中心开展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年度调查及投资者联络工作。其中,投资者联络工作指投服中心通过中国投资者网、订阅号、企业微信等线上渠道,以及各投资者联络点,为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反映渠道、解决渠道。
笔者注
2019年,投服中心已就科创板投资者意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科创板开板等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并发布了调查报告。目前,投服中心已逐步建成遍布全国的投资者联络点,搭建了完善的投资者联络平台。12
三、新《证券法》赋予投服中心的角色
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也大都设有类似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例如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协会、德国民间股东协会、日本股东监护人组织、台湾地区的“保护中心”等。但是,因国情及证券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产生的原因和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13新《证券法》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并赋予了投服中心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新的角色与使命。
1、A股全体上市公司的股东
截至2019年底,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00股股票,已成为A股全体上市公司持股数量最小,却又不可忽视的最特殊的普通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投服中心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短线交易归入请求权、提名权、提案权、提起诉讼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及主持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
在新《证券法》的授权之下,投服中心必将更加积极地参加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以履行其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责。未来,各上市公司董事长、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其他董监高们很快就会发现在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者中出现了一名新成员,即投服中心委派的股东代表。
2、投票权征集人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投票权征集制度在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并非一个全新的事物,在新《证券法》实施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符合相关条件股东的投票权征集制度。但是,由于上述制度的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其未能充分发挥聚集中小股东意志、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避免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囊中之物的积极作用。
《证券法》对投票权征集制度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投票权征集人。投服中心作为金融类公益机构,其兼具非营利性与专业性,不会以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能够有效且切实地使用投票权征集制度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纠纷调解者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针对小额证券纠纷,投服中心创设了小额速调机制,即鼓励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纠纷承诺无条件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等群体性证券纠纷,投服中心采用“示范判决+纠纷调解”的模式,即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鼓励和引导平行案件通过委托/委派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4、诉讼支持者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小投资者维权难、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是我国证券资本市场长期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难题。投服中心作为专业性的公益机构,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开展证券支持诉讼,能够有效地激发中小投资者参与维权的积极性、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提高维权效率。
截至去年底,投服中心已提起支持诉讼24起。新《证券法》赋予投服中心集团诉讼代表人的特殊地位,未来投服中心如何在证券支持诉讼与集团诉讼之间取得平衡?如何判断哪些案件适用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哪些案件适用集团诉讼制度?是否会出现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高频使用导致集团诉讼制度被束之高阁?这些有待于时间来回答,但非常值得期待。
5、特殊股东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证券法》赋予投服中心一定的“特权”,即在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时投服中心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限制。那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限制是否也当然豁免呢?我们理解,投服中心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需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即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6、集团诉讼代表人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集团诉讼制度是本次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将可能使得证券纠纷的索赔人数飙升,大幅增加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制度创设显示了立法者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同时,为避免集团诉讼制度可能导致的恶意诉讼和滥诉风险,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并未排除其他形式的集团诉讼),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集团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也同时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性、信息披露及利益平衡等提出了挑战。
与制度设计的大刀阔斧相比,制度落地则需要更多的谨慎与权衡。无论是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还是作为审理法院,无论是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还是对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天价判决,都需要谨慎权衡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关系。可以预见,首个集团诉讼案例的出现,必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中小投资者等各证券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四、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与投服中心的关系
1、与上市公司
投服中心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促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从而间接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投服中心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短线交易归入请求权、提名权、提案权、提起诉讼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及主持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外,投服中心还可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接受其他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其持股行权的主要工作流程包括搜集行权线索、拟定行权方案、行权立项会审议行权方案、投服中心执行经审议的行权方案。投服中心的行权方式主要包括:发送股东函件;参加或召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日等活动;公开发声;现场、网上问询;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提出提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
投服中心开展持股行权工作,并非全面介入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除监管部门要求外,投服中心原则上不干预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人事变更事项、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利益纠纷的事项。
笔者注
在新《证券法》实施前,投服中心已采用上述方式进行了部分持股行权操作。例如,2018年2月,投服中心集中向北京辖区内238家上市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就其公司章程中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共提出529条修改建议;2019年3月,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召集*ST毅达(SH.600610)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11月,投服中心就商赢环球(SH.600146)拟收购港大零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质询。
除发送股东建议函、参与股东大会等方式外,投服中心还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对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2017年4月投服中心向海利生物(SH.603718) 递交《股东质询建议函》,提出质询建议,认为其公司章程规定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限制了部分股东的提案权。海利生物回复认为前述公司章程的内容未违反相关规定。2017年6月投服中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海利生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内容无效。该案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
2、与中小股东
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以散户居多且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体量、投资技能、信息获取及权益自我保护等方面存在天然劣势。14投服中心作为金融类公益组织,通过支持投资者起诉、作为代表人参与集团诉讼、直接提起股东诉讼等方式将为中小投资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笔者注
在新《证券法》实施前,投服中心已就证券支持诉讼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24起(其中已受案19起,提交申请材料等待立案5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1.14亿元,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
3、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维权方式不仅体现在对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监督中,也体现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人”的违法违规追责中。《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投服中心作为“特殊的”普通股东,按新《证券法》规定,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目前,投服中心提起的诉讼主要为股东支持诉讼,尚无投服中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案例。但是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未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需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若其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应对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与证券公司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小额速调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确定的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创新机制。根据投服中心官网所载,投服中心的小额诉调机制指证券、期货、基金等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纠纷承诺无条件接受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
笔者注
截至2019年底,小额速调机制已成功推广至全国34个辖区,覆盖179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及投资咨询法人机构。15
5、与司法机关
在投服中心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支持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集团诉讼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投服中心提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纠纷调解机构,投服中心与司法机关就诉调对接方面进行了合作,建立了“示范判决+纠纷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这一机制是指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司法机关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平行案件依据示范判决所明确的损失计算方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或委托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这一模式有效化解了证券纠纷案件审判效率低、诉讼周期漫长、维权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在新《证券法》实施后,该种模式或将更加频繁地出现在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中。
笔者注
目前,投服中心已与上海金融法院就“示范判决+纠纷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全国首例尝试。在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从众多原告投资者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四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作出判决。投服中心向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损失核定意见。示范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将平行案件批量委托投服中心依据示范判决所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进行损失核定,法院据此调解结案。16
6、与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的专业知识支持及公益法律服务,能够助力投服中心以持股行权方式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以参与股东支持诉讼、集团诉讼方式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以调解方式发挥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功能。
根据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试行)》所载,投服中心建立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选择证券行业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为行权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投服中心选取案件,委派公益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支持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依法诉讼维权。未来,在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与的集团诉讼、其直接提起的股东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公益律师或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笔者注
截至2019年底,投服中心共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17
结语
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是中小投资者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18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之役绝非一日之功、一时之力。新《证券法》已正式实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空前加强显示了立法者与监管层濯污扬清的决心,规则的重构势必影响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
早于新《证券法》出生六年的投服中心,已经过了最初的摸石过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证券法》从立法层面确认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的重要职责,既是对过去多年实践经验的认可和肯定,但同时集团诉讼等全新制度的提出,也对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已然落地,而执行层面的精装修才刚刚开始,如何在新的规则体系下重启证券资本市场的繁荣,是各市场参与者的必答题。作为证券资本市场的专业律师,我们尝试着将观察到的微波细澜与各位分享,以期春风化雨有所贡献。
1.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2018年度总报告》,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 参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独特作用,积极实践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载中国证券网:
http://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912-447072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3. 参见《投服中心历程回顾》,载投服中心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3222645&ver=2193&signature=h4V3D*pG68*RYL7q4Z-XcWwhdJzXTK-cBC2-FIe3hRR*wNAyRCOTZFkc431VAGNrxv7NSNNRaDhmAD*qaN2XdobSUwi6rjZDK4IlO9jX7Pz4tqVP-7DeTIPaQa5EaTDG&new=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4. 参见叶林《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立法研究》,载投服中心网站:
http://www.isc.com.cn/html/tfyj/20190225/59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5. 周亮、孙铭蔚:《投服中心如何运作?》,载南方都市报,2017年6月20日。
6. 同注2。
7. 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8家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其中包括投服中心,载中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https://www.sipf.com.cn/images/zqjfdj/flfg/2019/04/30/4ACA25534A4419CAF78960FC03F2ADA8,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8. 参见《投服中心第五期全国调解员业务培训班在南宁举行》,载投服中心网站:
http://www.isc.com.cn/html/djxw/20191117/155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9. 参见投服中心网站:http://www.isc.com.cn/html/wqf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0. 参见投服中心网站:http://www.isc.com.cn/html/wqf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1. 参见投服中心网站:http://www.isc.com.cn/html/wqf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2. 参见投服中心网站:http://www.isc.com.cn/html/wqf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3. 参见王文政:《投资者保护协会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14. 同注4。
15. 《以新证券法为指引,助力多元化解机制再上新台阶》,载投服中心网站:
http://www.isc.com.cn/html/djxw/20191231/173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6. 参见《从方正科技案看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的新模式》,载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finance/2019-09/03/c_121026520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3日。
17. 参见投服中心网站:http://www.isc.com.cn/html/wqfw/,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3日。
18. 巴曙松:《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载《南风窗》2013年第24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