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修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
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董事涤除制度、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制度、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等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司法效果如何?
郧和律师梳理出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合公司法理论作实务解读,以期为企业、股东和高管适用《公司法》提供指引。
今天解读今天解读第8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辞职董事涤除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有三名董事张某、吴某、王某。
2017年12月起,王某由某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王某从某集团公司离职。
2024年2月28日,王某向甲、乙、丙公司分别发送《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
2023年3月5日,王某召开临时董事会,议题为免除王某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新董事长。因未能确定新任董事长人选,董事会未能形成决议。
因丙公司长期未配合变更登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涤除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请的事项,原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70条明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丙公司已在2024年2月29日收到王某发出的辞任通知,其辞任已生效,自此不再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故王某有权请求丙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涤除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则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已通过向股东发函、召开董事会等方式尝试变更涤除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始终无果,故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丙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丙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三、郧和律师案例解读
公司与董事之间本质上属于委托关系,根据委托关系的一般规则,受托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董事单方向公司作出辞任,意思表示自通知到达公司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辞任的行权方式。董事提出辞任后,公司怠于配合的,董事可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新《公司法》从各个维度完善和加强了董监高合规履职的义务和责任,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贯穿公司从成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董监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提高责任意识,遵守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部门,董事辞任势必会影响公司经营,为保障董事辞任后公司经营的稳定过渡,法律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该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董事在任期内有权辞任,但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股东会改选新董事,否则仍需继续履职,以保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当董事非以董事身份与公司产生关系时就可能与公司建立其他法律关系。因此,董事可能与公司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一)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董事作为管理层成员,其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而言,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这表明董事解职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至于解职后是否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则参照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随着董事类型的多样化,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职工代表董事先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其当选董事后,与公司之间同时存在委任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董事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从事了董事委任职责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获取了工资收入,有可能被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董事辞任报告的内容
董事辞任解决的是其董事职务去留问题,因此应当以委托合同关系处理该事务。虽然新《公司法》第70条并未规定董事辞任报告的内容,但从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出发,董事应当详细告知公司其辞任的详细情况。
据此,公司可以自行约定董事辞任报告的内容,包括:
(1)辞任职务,辞任董事还是仅辞任董事长。
(2)辞任原因,因何种事由辞去职务。
(3)辞任时间,自何时起辞任。虽然新《公司法》第70条规定自公司收到董事书面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但并不否定董事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而选定辞任具体时间。
(4)辞任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新《公司法》第70条第2款对辞任董事的暂时留任作出了规定,因此辞任报告应当说明董事辞任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而职工代表董事应当说明其辞职是否影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5)辞任后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其他任职情况。
(6)移交工作清单。
(三)董事辞任的效力
在董事担任董事长和/或经理继而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该董事辞职是否影响其他职务呢?担任董事长的前提条件就是拥有董事身份,因此辞去董事职务,同时也就辞去了董事长职务。如果因为担任董事长而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董事辞任的效果及于法定代表人,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聘经理并不需要董事身份,因此在董事担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情形下,辞去董事职务的效力不及于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即辞任董事并不意味着辞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
(四)类别董事辞任的补选
董事会的成员类型属于公司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某一类别的董事辞任应当补选相同类别的董事。职工董事辞任,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补选职工董事;非职工董事辞任,应当通过股东会选举补选非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案解读之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辞职董事涤除登记案”
作者: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以来修改范围最大的一次修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