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废铁价格收购来路不明汽车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给大家讲个小故事,我是老板,有人要卖车给我,我派了我的司机小弟去取车。取车的时候出了bug,卖车的人砸烂车玻璃窗、撬开电源、连接好电线才启动车辆。

给大家讲个小故事,我是老板,有人要卖车给我,我派了我的司机小弟去取车。取车的时候出了bug,卖车的人砸烂车玻璃窗、撬开电源、连接好电线才启动车辆。车子取回以后,卖车人没有出示任何有关车的证件,我还是以每吨人民币2200的价格收购了。问,该案构成什么罪?有无出罪可能性?出罪点有几个?
不纠结,我们看法院给的答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被告人赖鸿伟于2004年开始在佛山顺德一街道经营废旧物资购销部。2012年7月9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赖某接到罗某的电话,罗某称要将一辆旧的重型牵引车出售赖某,双方谈妥以每吨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收购。
次日(7月10日)5时许,原审被告人赖某安排其司机李某与罗某一起去将上述车辆开回购销部。李某与罗某一起去到罗某用于停车的花场处,由罗某打开门带李某入内,随后,罗某用工具将一辆停放在花场过道内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玻璃窗砸烂,并进入驾驶室,撬开启动锁的电源,再把电线连接好启动车辆;期间,李某一直在旁观看,后由李某驾驶上述车辆与罗某一起开回了赖某的购销部停车场。途中,罗某与李某将上述车辆在一地磅公司进行了过磅,车辆重约13吨。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形下,赖某仍向罗某支付了人民币27500元予以收购上述车辆。几天后原审被告人赖某请人在购销部将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拆卸,并以废铁变卖。
经查,罗某和李某从上述花场开走的车辆,是方某于2012年7月1日停放在花场内的。方某于7月10日早上发现被盗并报警。(该上游犯罪已查实)
经鉴定,涉案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人民币37380元,重型普通半挂车价值人民币25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2380元。(收购价格27500元真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被告人赖某派司机李某随出卖人罗某取车,在罗某实施将车玻璃窗砸烂进入驾驶室,撬开启动锁电源,连接电线启动车辆这一系列动作期间,李某是全程在旁观看的,也就是说,李某至少应当知道这其中是有问题的。(正常人要开走属于自己的车,没那么粗暴,会更简单)
接着,李某和罗某将车开回赖某处,在没有证件的情形下,赖某仍然支付了罗某价款用以收购该车。(这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老司机们都该知道会是怎么个事情吧…但是心大的罗某依旧不把这事儿放心上)
然后一审法院就以原审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一日。(此再审一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无罪判决,改判了实刑)
无罪变有罪,赖某肯定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但二审法院认为赖某不明知取车的异常情况,我们前面说到司机李某应当知道有问题,但司机李某知道不等于赖某知道。
二审法院认为:
其一,从司机李某多次证言看,其多次陈述并未有讲过其取车回来后告知赖某异常情况,虽后某次调查笔录提到其告知赖某异常情况,但证言前后矛盾,且为孤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赖某明知异常情况。
其二,赖某与罗某为旧识,赖某此前从事运输业,后期不做运输开始转让其原有车辆,且罗某有卖过车给赖某亲戚;不排除赖某基于信任并受罗某蒙骗而认为罗某对涉案车辆有处分权的可能性。
其三,赖某所购涉案车辆车况较差,车龄长,赖某是以收购废铁的目的来买车的,并非以继续使用或转卖等目的收购二手车,而且赖某、罗某均证实两人是以收购废铁的价格按重量来进行交易的,而从废铁的交易价格来看,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上诉人赖鸿伟在购车后不久即将该车予以拆解转卖也证实了其上述购车目的。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赖某明知涉案机动车辆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购,认定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赖某确属被蒙骗的可能,依法不能认定其有罪;判决上诉人赖某无罪。
在信息时代,我们总说掌握越多的信息越有利于作出选择,但是在警匪片里,一般都是知道的越少越安全。另,该罪多发于手机、二手车买卖领域,提醒下买家,遇到便宜不要激动过头,再往前,也许就是监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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