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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员工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承诺书无效,是否还有必要签署? 三、社保究竟从什么时候缴纳?试用期可以不缴吗? 四、工资究竟有那几部分?

目 录
一、员工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承诺书无效,是否还有必要签署?
三、社保究竟从什么时候缴纳?试用期可以不缴吗?
四、工资究竟有那几部分?
五、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绩效考核,扣发职工工资?
六、婚假产假是多少天?
七、辞退员工,需要告知工会吗?
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九、辞职后再次进入公司,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期限?
01员工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
答:1、在职期间签署类似协议,劳动者与公司具有隶属性,双方不具备平等主体关系,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2、离职时或离职后签署类似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0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承诺书无效,是否还有必要签署?
答:虽缴纳社保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因实务或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仍建议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目的在于:
(一)面对行政部门问询、处罚时有缓和抗辩的余地;
(二)避免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的经济补偿;
(三)补缴时可要求职工退还企业已付的社保补贴。
03社保究竟从什么时候缴纳?试用期可以不缴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故试用期仍需为员工缴纳社保。
04工资究竟有那几部分?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05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绩效考核,扣发职工工资?
答:根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实务中,工资组成一般以基本工资+绩效为准,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寻求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的合理替代。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企业通过细化工资组成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是被允许的,如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无法考核,其变动属于更改劳动合同,但对于相对浮动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公司制度中予以写明,相应扣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06婚假、产假是多少天?
答: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7辞退员工,需要告知工会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未通知工会,将可能存在程序违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在涉诉前补正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0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9辞职后再次进入公司,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期限?
答:员工二次入职原则上不会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期限应该从第二次入职开始计算。因为上一段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者的离职而结束。不过离职后六个月内重新入职,除被公司合法辞退的以外工龄应连续计算。
但是离职后六个月内重新入职,也有工龄连续计算的情况。这是因为各地会有一些政策上的差异,比如离职后再次入职的间隔时间特别短,就会连续计算。比如深圳市就出台规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员工违规被公司合法辞退的以外,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但是除了深圳和合肥有明确规定,其他地方并未见过类似规定。其他地区是否适用,目前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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