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进行规范。
重磅荐文
《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
首先,《业务通知》明确了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设置等提出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开展产品业务。其次,《业务通知》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执行,产品为集合产品或产品资金涉及保险资金的,产品具体投资品种应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且限于四种投资范围。其中,境内权益类投资排除新三板股票和其他未上市股权,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约束了投资期限和具体券种。再次,《业务通知》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产品发行前管理人应向平台申请产品登记,登记完成后管理人方可启动发售程序。
道可特律所认为,与此前《试点办法》的要求相比较,《业务通知》增加了对产品的事前备案管理。同时,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为产品提供登记、发行等业务服务,以规范产品业务行为,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业务通知》明确了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严禁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等。
道可特律所认为,《业务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精神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以服务市场为导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产品业务运作风险的重要举措。《业务通知》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建立完整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提高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产品业务“去杠杆、防风险”要求;二是有利于加强公司产品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公司产品业务核心竞争力;三是有助于形成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产品业务管理模式,以规范业务运作机制;四是有利于建立健全产品业务的监管和监测体系,提高监管和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可以预见的是,保监会将根据产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监管需要,持续丰富产品业务监管工具,完善产品业务监管制度,助力产品业务安全、高效开展。
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防范产品业务风险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进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