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医疗侵权章节(四)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16、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关于责任范围的划分如何确定? 答: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责任一般分为A、B、C、D、E、F六级。A级是指无责任。

16、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关于责任范围的划分如何确定?
答: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责任一般分为A、B、C、D、E、F六级。A级是指无责任。B级是指轻微责任,参与度范围是1-20%,理论系数值为10%;C级是指次要责任,参与度范围是20-40%,理论系数值为25%;D级是同等责任,参与度范围是40-60%,理论系数值为50%;E级是主要责任,参与度范围是60-90%,理论系数值为75%;F级是全责,参与度范围是90-100%。理论系数值为100%。
17、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形?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是否准许。该规定指出,申请重新鉴定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当然,如果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补充鉴定的情形:(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可以明确的是,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18、涉非法行医的医疗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答:涉及非法行医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非法行医者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然需要满足损害后果、行为违法性、上述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即便被诉的非法行医者存在非法行医问题,仍然要对其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审查。
19、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以患者欠费为由提出反诉如何处理?
答: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以患者欠费为由提出反诉是否应准许,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有观点认为,医疗侵权医患双方之间的争议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而医疗机构请求患者支付拖欠的治疗原发病的医疗费是基于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实际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这两者虽基于同一医患关系,但诉请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同,所以不能构成反诉,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
但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构成反诉。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索要医疗费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的诉讼请求往往包括索赔基于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医疗机构请求患者支付拖欠的治疗原发病的医疗费,这两者系基于同一医患关系、同一医疗诊治行为而产生,其最终的判决结果都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从学理上分析,医疗机构请求患者支付拖欠医疗费的,可以构成反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在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案件中,医疗机构以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提起反诉的,告知医疗机构另行起诉,但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
我们认为,从案结事了的角度来讲,可以将医疗机构索要医疗费的案件与医疗侵权案件合并审理,但是否合并审理,应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自行决定。
20、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医疗费数额有疑问的,如何处理?
答:从患者的知情权考虑,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有疑问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如果患者进一步对某项具体的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初步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向某些具体的医疗费用,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对于其收费项目符合有关规定进行举证。必要时,可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确认某些诊疗项目是否合理、必要,也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鉴定机构核定收费数额是否合理。患者只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整体不认可而不提交初步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出示的住院医疗费明细来认定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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