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控”员工的合法性边界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前有深信服监控员工离职倾向,后有公司要求员工提交app使用截图,近年来让劳动者大感“离谱”的操作层出不穷。那么,企业到底能否“监控”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行为,此类“监控”又能达到何种程度呢?

前有深信服监控员工离职倾向,后有公司要求员工提交app使用截图,近年来让劳动者大感“离谱”的操作层出不穷。那么,企业到底能否“监控”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行为,此类“监控”又能达到何种程度呢?
案件概述
修某与海阳市某某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6民终7145号
修某原系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6年5月10日入职某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8月份因个人原因辞职。修某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归某某有限公司所有,某某有限公司对修某在职期间使用的办公电脑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该监控能对修某在办公期间使用的电脑QQ、微信聊天信息予以记录、保存在服务器主机上。
2018年5月24日,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修某为被申请人申请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修某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万元。2018年9月9日,某某有限公司向市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修某在职期间在公司电脑监控软件中保存下来的上班时间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提交。
修某认为,某某有限公司在其使用的电脑上私自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软件,并且监控其微信、QQ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修某使用办公电脑应用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办公电脑内的使用空间对于公司而言是公开的不构成秘密,公司在其所有的办公电脑上安装超级眼电脑监控属于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某某公司在劳动仲裁中将该修某工作期间在工作电脑上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属于依法举证,非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虽然没有将其制定的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对修某进行告知,但不属于不法行为。
综上,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的目的是便于工作,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不具有侵犯员工个人隐私故意,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诚然,从本案来看,法院对出于监督员工工作表现、保护单位财产安全需要的监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侵犯员工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风险。随着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用人单位对于关涉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管理,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各种信息。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监控”员工时应当注意合法性边界,在处理关涉员工个人信息、隐私的事项时,应事先取得个人的同意,或确保获取此类信息系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且企业正常用工管理不得侵入私密空间,处理员工的私密信息。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出于用工管理的需要有权对公共的工作区域进行监控,亦有权对工作电脑安装监控软件进而监督员工的工作进度。但是用人单位应在此类“监控”行为前告知员工并征得其同意,且用人单位对其监控所得的信息应限于必要范围内使用,避免员工个人信息的外泄而导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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