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帮助拿2N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审判依据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底,齐先生到洛阳市某快递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快递公司某区营业部,任收派员,工资计件由快递公司按月支付。2021年1月,齐先生根据快递公司安排与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变更为底薪1800元+计件工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发生变化。
2023年11月月底某日晚上九点,齐先生参加完会议后骑车回家,期间漏接主管安排工作的电话,到家发现后回复主管并解释原因,但被告知“明天不用上班了”。齐先生返回工作岗位,主管不再安排工作,便向上级部门反馈。数日后,主管对齐先生进行劝退:“要求主动离职,否则下达扣20分开除的处罚通知。”齐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记大过行为,拒绝签署处罚单。次日,齐先生收到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您因多次无正当理由拒收快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齐先生便到洛阳光法所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
合同团队了解齐先生的遭遇后,表示可以先走仲裁程序,最后再走诉讼程序。经团队研讨,需要着重处理的地方有两处:
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齐先生自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期间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取快件,甚至无理要求客户,导致客户多次投诉,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6.0》,对齐先生处以扣除行政分的处罚。根据快递公司系统记录的处罚原因是客户要求换一个快递员收取,不能证明齐先生存在无正当理由拒收快件的情形,且齐先生不认可《员工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未签字确认。
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处罚告知书出具次日向齐先生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案
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齐先生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且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程序,属违法解除。
二、赔偿如何计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是我们常听到的N、N+1、2N。
"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指的是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2N"指的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于经济补偿金×2。
"2N+1"和“2(N+1)"两种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存在的。但有些公司为了尽快和员工协议离职,可能会提出2N+1的赔偿条件。
本案中,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2N的标准向齐先生进行赔偿。
关于工作年限。2019年6月底至2020年12月底,齐先生在某快递公司任职,签订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2020年5月该快递公司与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向快递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21年1月,齐先生根据快递公司安排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资流水显示,齐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227.11元。前一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2月底终止,根据齐先生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齐先生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经济赔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即3年按3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为37362.66元(6227.11元×3个月×2)。
本案经调解,双方意见差异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经洛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洛阳某人力资源公司于裁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齐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37362.66元。
现仲裁裁决书已生效。齐先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合同团队的帮助下,最终获得2N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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