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ODI路径及“一带一路”国别营商环境实证研究

来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ODI(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经济活动。

ODI(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经济活动。境内企业通过ODI对开拓境外市场,获取当地政策或税收优惠,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增加企业附加价值等方面有明显优势。随着中国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以及抗疫平稳转段,中国经济亦将迎来后疫情时代,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本文从ODI备案及核准流程、我国ODI政策保护、企业ODI能力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国别营商环境角度详细解析,以期对后疫情时代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路径考量有所裨益。
一、ODI备案及核准流程
每个国家对资金的外流都会进行严格把控,目前中国没有开放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国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进行境外投资行为。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第二条[1],境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ODI备案是中国对外投资监管发展到现在的一个简化手续,除涉及到敏感国家或项目需进行核准外,一般ODI采用备案即可。
1.需ODI备案的企业或投资类型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实务中,需要ODI备案的企业或投资类型主要包括:(1)跨境电商;(2)海外税筹;(3)BVI投资;(4)跨境合作;(5)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6)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等。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非采用备案,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ODI投资类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3]第四条,对以下三种境外投资采用核准方式:(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上述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不丹、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南苏丹。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3.ODI备案及核准程序
我国对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一般采用双线多部门监管模式,即发改委和商务部各自核准、备案(两条线可以同时进行),最终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的换汇出境方式进行事前监督。
具体的ODI备案及核准程序及时限如下表[4]:

4.ODI备案及核准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对已备案或核准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也并非一劳永逸,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需延长有效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若在ODI备案或核准后,发生投资主体增减;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及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时,相关企业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5.未进行ODI备案或核准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有很多企业已在境外完成了设立子公司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ODI备案或核准手续,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投资主体可能会被中止或停止实施境外投资并处以警告。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如果项目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投资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方责任承担。如果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3)外汇进出受限。如果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却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或核准,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顺利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另外,如果境外公司的利润分利等,也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汇进。
(4)返程投资受限。如果境外子公司要返程投资回大陆,如果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也无法完成返程投资。
二、我国ODI政策保护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发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2年11月联合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5]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企业超过1.1万家,约占中国境外企业总量的1/4。2021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241.5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占中国全年对外投资流量总额的13.5%;年末存量2138.4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7.7%。202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2021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ODI的斐然业绩与国家出台的相关鼓励及保护政策息息相关。
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如下表:

三、企业ODI能力建设
应对国际投资风险的关键就是提升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自身实力,使其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企业ODI能力建设是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基础。按实践总结,企业ODI能力建设仍有一定路径可循。
1.依据备案及核准要求完善企业ODI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要求。境内企业主体需要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满一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3)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至少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
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标国际一流企业
在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过程中,有学者基于数据模型,探讨了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ODI的影响机制,并得出分析结论“独立董事比例和监事会规模会降低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高管激励会提高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股权集中度和机构持股比例以及董事会规模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倾向影响不显著。”[12]。在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过程中,合理配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比例并优化股权架构是企业ODI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3.积累国际交易经验,结合投资国国情构建完善的发展体系
企业ODI过程中对国际交易惯例以及投资国国情的前期梳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制度基础观,东道国与母国在文化上的差异(文化距离)是影响企业ODI战略选择的重要因素,文化距离对ODI呈正向影响,文化距离的扩大有利于跨国企业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避免其与东道地企业出现文化同质化的现象[13]。在企业ODI能力建设过程中,对投资目的国的文化了解及市场把握,并培养熟悉国际法律和财务的相关专业人才亦是助推企业ODI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
4.提高企业ODI风险监控及管理能力
在企业ODI的各个阶段,均需围绕三个层次的风险进行监控及管理,即国家风险、行业风险及企业风险。国家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组织特性、行业市场特性及行业政策风险等;企业风险在于企业自身的资源、企业能力、核心竞争力等。以某矿业集团公司为例,在企业跨国投资过程中,企业在前期调研、合作方式选定、合同条款设置、资金运用等方面全面分析风险情况,后以通过收购澳大利亚澳钼公司,结合其现有经营体系迅速融合当地资源,减少进入矿产开采新领域的限制和壁垒,获取紧缺资源,取得规模经济效益,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在ODI过程配备专业团队对各层次风险进行监控及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在ODI过程中的能力建设及经济效益。
四、“一带一路”国别投资营商环境分析
营商环境作为国际主流的衡量投资目的国制度环境的量化工具,对企业ODI投资国的选择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世界银行会定期发布《营商环境报告》,通过对各国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取电力、登记财产、获取信贷、缴纳税款、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领域进行评分,并通过算法为每个经济体得出一个综合的营商环境指数,亦是企业ODI过程中的参考标准。虽然世界银行于2021年发布声明称决定停发下一期的报告,但企业亦可从以往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对境外营商环境窥之一二。依据CSMAR SOLUTION终端数据显示,“一带一路”国别营商环境指数如下表所示[14]:

上表亦提供了一定参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部分东盟国家的营商环境名列前茅。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及CAFTA3.0版本建设的新起点,中国与东盟国家也向着更深层次的制度规则领域发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上不断加强,中国-东盟双向投资合作蓬勃发展,双方互为重要外资来源地。在2023年初,中菲领导会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亦释放出打造两国友好营商环境,促进双边经贸投资关系发展的重要信号。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中亚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产能合作的重要对象。当前,中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吉尔吉斯斯坦第二大投资来源国。欧亚国家是“一带一路”建设优先地区,目前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5个欧亚地区国家正在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已达23个。随着我国疫情政策的调整及优化,后疫情时代下的国际交往、人员交流必将更加频繁及便利,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及“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企业ODI进程及发展必将迈入快车道,而投资国别的营商环境状况是企业ODI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亦是企业ODI过程中长期利益的重要保障。
五、结 语
后疫情时代企业ODI是融入国际发展的重要路径,亦是“一带一路”国家顶层下的重要意涵。随着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及对境外投资需求突显,加强对ODI路径及相关投资国别营商环境的了解是开拓境外市场,有效利用市场资源,规避国外贸易壁垒的重要基础。本文通过梳理我国企业ODI流程、相关政策规范、企业ODI能力建设要求及“一带一路”主要投资国别营商环境的基础情况以期为企业ODI路径提供参考。
注释
[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803/20180302719303.shtml。
[2]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92653.htm。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20896.htm。
[4]《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http://www.gov.cn/xinwen/2022-11/08/content_5725358.htm。
[5]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zuixindt/201802/20180202713855.shtml
[6]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589391/index.html
[7]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04/content_5576937.htm。
[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号),https://www.ndrc.gov.cn/fggz/lywzjw/zcfg/201612/t20161209_1047030.html
[9]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612/20161202082006.shtml。
[10]《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第3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3199.htm?ivk_sa=1024320u。
[11] 陈婉雪、杨栋旭:《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来自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微观检验》
[12] 吴峥:《文化距离、经济自由度差异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
[13] 刘明元:《境外营商环境对企业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上市公司“一带一路”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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