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代商业社会,“契约即法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契约也就是合同,作为缔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得到履行,应已是参与合同交易之各方当事人的普遍共识。然而,愿望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据《2011中国法律发展报告》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案件数量,1978年为3232件,2010年为3222555件,仅仅三十二年的时间,足足增长了996.1倍,年均增长率高达30.2%。在经济学家的眼中,这样的急剧增长也许恰恰反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因为失败与受挫通常只是全部交易的一小部分。然而,好比“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一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一次失败的交易、一场漫长的诉讼,对于遭遇的人来说,往往就是商业生涯的一次灭顶之灾。所以,从法律人尤其是律师的角度,分析、研究合同纠纷产生的内在根由并努力从合同缔结之初的源头上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既是日常工作中委托人的现实需求,更是职业的使命要求。
二十余年的职业律师生涯中,笔者处理过数百件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直接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合同纠纷的产生,基本上都源自于合同条款表述上的“错”与“漏”——要么是错误的表达了想要表达的意思,要么是该表达的意思没有表达。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而存在的合同,其创设过程中,最应该关注和着力的地方,就是要时刻警惕避免“错”“漏”问题的发生。而要避免“错”“漏”产生,前提当然是必须得有“对”与“全”的概念——不知“对”焉知“错”?不知“全”又何谈“漏”呢?
因此,《合同审查技能构建的核心基础:合同目的识别》(以下简称《目的识别》)以及《合同审查技能构建的技术核心:交易流程的梳理与优化》(以下简称《流程梳理》)二文即旨在解决合同创设的前提问题:确定合同需要表达的内容是“交易目的及交易流程”。而针对如何正确、准确表达交易目的与交易流程的方法论探究,则是本文的任务所在。
一般来说,有效合同表达在语言的运用上,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准确、简练、严谨。
所谓准确,就是要用清晰、明确、准确和肯定的词和语,表达明晰的交易行为概念和意思;
所谓简练,指的是要尽可能用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与交易有关的所有内容;
所谓严谨,是指要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交易目的和交易流程的相关内容。
概括地说,有效合同表达的基础技术就是两项:文法和逻辑。其中准确和简练说的是文法,而严谨则主要是关于逻辑的要求。
01
先说文法
文法即语法,指的是构成语言句子的各个记号之间的组合规律、结构方式或文章的写作规则,包括词的构成和变化、词组和句子的组织。文法可再细分为“词法”和“句法”,“词法”重点解决概念和定义的问题,比如每一个字词的名词、动词、介词、连词等所属与分类;“句法”解决的是名词、动词、介词、连词以及标点符号等如何有效组合从而完成有效表达的目标问题,比如主谓宾的基本、结构定状补的正确运用,简单句与复合句的关系等等均属句法解决的问题。
先来看看一份某高校发出的《整改通知》:
为进一步督促学校食堂严格落实疫情期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学校三令五申要求食堂充分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和开学后各项工作,全面落实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明厨亮灶”、信息公示等工作,特别强调食堂卫生、疫情期间消毒杀菌、饭菜质量等问题,但其效果不佳,在上级部门检查及召开的辅导员班主任会上,对食堂提的意见较多,学生意见非常大,现责令限期一周内整改到位, 年 月 日前整改不到位,将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通常来说,一篇缺乏良好词法与句法的文字,既无法达成作者传递思想表达意图的目的,更会让受众完全不明就里如堕雾中,甚至是徒增纠葛劳命伤财。两百多字的上文内容就是一个这样的负面典型。
通知全篇只有末尾一个句号,其中一逗到底。通篇下来,这段文字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从文件的题目“整改通知”大概做一个猜测,那就是学校针对其食堂的管理,要求食堂经营管理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但从其具体内容上来看,则实在是令人费解。根据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描述,逗号为句内点号,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的一般性停顿。上例长句中只出现主语“学校”,后文一直缺乏主语,如全部带入“学校”理解,则会出现“学校”应承担食堂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义务的歧义。另外,整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整改到位的标准是什么,完全不知所云。
而合同契约往往都是当事人为了特定的切身利益而对交易目的、交易流程的有形意思表达,一旦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甚至是恰恰相反的情形,那无异于一场灾难。因此,从文字表达的语言学意义上来说,合同除了要遵守语言表达的一切基本规则也就是语法规则之外,作为一份法律文件,为了准确廓清或界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在合同的未来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其在语言表达上的文法要求要远大于一般的文章表达要求。
(一)词法要求:概念理解准确,词语尤其是术语要运用得当,标点符号须特别引起注意。
1、关于术语及用词:
(1)某《买卖合同》中,有以下条款的约定: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时,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留置;乙方的留置行为视为已交付货物。
上述条款中的“留置”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若理解为乙方因甲方未依约支付货款而成为债权人,则留置意味着为行使留置权,即乙方在未收到货款前有权对货物进行占有,并在一定期限后对货物变卖;若将乙方当作送货人,则也可类比留置送达进行解释,即乙方在甲方拒收的前提下,将货物留于甲方处即视为完成交付。那么,到底哪种留置符合实际情况并可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可能出现争议。
(2)某《集装箱运输协议》中约定:
“以上运价为CY海运费+锦州港杂费。”
CY是指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container yard),常用于描述运输方式,如:CY-CY,意思就是货物的运输是从一个集装箱堆场运出,目的地是另一个收货人指定的集装箱堆场;CY-DOOR,指货物的运输是从一个集装箱堆场运出,目的地是收货人的工厂、公司或仓库,也就是送货上门。该合同中约定的“运价为CY海运费+锦州港杂费”不是该术语的通常使用方法,可能会理解为运价等于海运费+锦州港杂费,CY最多表示运输方式;也可以理解为运费等于码头操作费+海运费+锦州港杂费。如果合同双方达成的意思是后一种,码头操作费也应当使用专门的费用术语——THC(TERI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作业费表示。
(3)某《施工合同》中,对发包方的义务约定如下: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卫、消防、市容、垃圾处理等工作。
上述条款中出现的“保卫”一词,根据一般理解是保护某物使之不受侵犯或损害的意思。但在本合同中,“保卫”却是“保洁使之干净卫生”的含义,如此缩写可能造成发包方义务理解上的歧义,是词语运用不当的典型例子。
2、标点符号的使用对合同条款的效力及意思表达的影响巨大。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所表达的意思有何不同?
如果该合同仅签字未盖章或仅盖章未签字,由于在签字和盖章中间使用了顿号,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顿号代表的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如果是选择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生效;若是并列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曾经就有合同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而诉至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条款中,顿号前后的内容是并列关系,合同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双方签字并且盖章,而该还款协议中,某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该还款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2)某《股权转让协议》中有以下条款:
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
上述条款由于缺少逗号存在歧义,而逗号所放置的位置非常重要:若理解为“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则代表由乙方出资清偿债务,甲方仅负责协调;若理解为“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则意味着应由甲方出资,乙方出面清偿。因此,一个标点符号的遗漏和位置,关系到哪一方实际出资还款,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重大隐患。
(二)句法要求:清晰而准确,概括而明确。
1、某《补充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结合乙方的实际投入,及乙方在目前经营期间的良好表现,甲方同意延长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1年,若乙方经营期间,师生满意率达到70%以上,可自动续签一年的合同)。
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条款中末尾括号中内容存在歧义,尤其是“2+1年”的具体含义。经过与客户的沟通了解,该条款实际表述应为:“结合乙方的实际投入,及乙方在目前经营期间的良好表现,甲方同意将原合同期限延长两年,即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甲方将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师生满意度调查,如师生满意率达70%以上,原合同另行自动续签一年,即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2、某《投资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甲方应在交割日先向乙方支付第一笔X万元投资款,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将第一笔投资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后,甲方须在不晚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二笔Y万元的投资款。
上述条款约定第二笔投资款的支付条件为“第一笔投资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这样的描述看似并无问题,但“全部”一词却无法明确到底是要将第一笔投资款全数用尽并用在公司正常经营上,还是只要全部用在公司正常经营上即可,可能会导致在第二笔投资款支付之前就条件是否成就产生歧义。
02
再谈逻辑
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除了要把目的及流程等与商业交易有关的核心内容表达清楚之外,还必须体现其作为法律文件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方法和技巧,包括其结构、形式、概念、术语等等。
(一)结构上要去做到体例安排的规范和统一。
1、某《电力增容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负荷国家标准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由甲方经电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进线为3+1+1(三相五线),线径不少于16平方,供电人提供的电力必须保证用电人的正常用电,如线径不能保障合同负荷,由甲方免费更换、增容。
上述条款主体不统一,时而是“供电人”、“用电人”,时而是“甲方”、“乙方”,且并没有明确“供电人”、“用电人”与“甲方”、“乙方”的分别对应,虽可以结合上下文和合同的商业目的进行理解,但无法体现法律文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某《采购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货物由乙方以公路运输方式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归甲方所有,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
(4)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自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该合同中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明显存在上下文矛盾的情形,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形式上的内容要做到完整,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该齐全、完备。
1、某《能源服务协议》全文如下:

这份《能源服务协议》仅对收费方式、价款、材料标准等进行了粗略约定,没有对支付流程、技术要求等重要商业条款进行约定,也缺少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通知送达等法律条款。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将给起诉方造成不便。
2、某外贸《售货合同》全文如下:

同样的,该合同仅对货物、运输要求、付款方式、质量异议、保险和不可抗力进行了最基本约定,既缺少关于运输承担、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等的具体约定,也缺少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合同生效与变更等基础法律条款,更毋言知识产权、语言、副本问题等涉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这种内容形式上的不完整将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大量不确定性,更会给后续当事方维权造成障碍。
03
结语
笔者的好友乔焕然律师对合同审查方法论有很独到且深刻的研究和心得。特别是他总结的“合同审查权基础行使对象口诀:关、平、数、质(“关”指的是待审合同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平”指的是待审合同所表现的当事人权责利平衡关系;“数”指的是待审合同所包含的合同模块和条款的数量,他认为一般的合同条款包含七个模块,32个必备条款;“质”指的是待审合同所包含的合同条款的质量问题)”,就是对合同逻辑表达方法的高度凝练之概括表达。笔者从中受益匪浅,在此特对乔律师表示感谢。
最后,引用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的一段话,作为三篇合同审查方法论系列文章的收尾,并与读者诸君共勉。
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说到:“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要有说服力,要简洁、明确。……我在写的时候,我逐句推敲、反复修改。要不惜一切代价力求使自己的意见明确,使观点确实和确切,不要模糊或模棱两可。……我的意见可能是错误的,并且有时确实是错误的,但是,我决不会让人拿不准。”
现代商业社会,“契约即法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契约也就是合同,作为缔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得到履行,应已是参与合同交易之各方当事人的普遍共识。然而,愿望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据《2011中国法律发展报告》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案件数量,1978年为3232件,2010年为3222555件,仅仅三十二年的时间,足足增长了996.1倍,年均增长率高达30.2%。在经济学家的眼中,这样的急剧增长也许恰恰反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因为失败与受挫通常只是全部交易的一小部分。然而,好比“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一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一次失败的交易、一场漫长的诉讼,对于遭遇的人来说,往往就是商业生涯的一次灭顶之灾。所以,从法律人尤其是律师的角度,分析、研究合同纠纷产生的内在根由并努力从合同缔结之初的源头上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既是日常工作中委托人的现实需求,更是职业的使命要求。
二十余年的职业律师生涯中,笔者处理过数百件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直接的经验显示,绝大多数合同纠纷的产生,基本上都源自于合同条款表述上的“错”与“漏”——要么是错误的表达了想要表达的意思,要么是该表达的意思没有表达。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而存在的合同,其创设过程中,最应该关注和着力的地方,就是要时刻警惕避免“错”“漏”问题的发生。而要避免“错”“漏”产生,前提当然是必须得有“对”与“全”的概念——不知“对”焉知“错”?不知“全”又何谈“漏”呢?
因此,《合同审查技能构建的核心基础:合同目的识别》(以下简称《目的识别》)以及《合同审查技能构建的技术核心:交易流程的梳理与优化》(以下简称《流程梳理》)二文即旨在解决合同创设的前提问题:确定合同需要表达的内容是“交易目的及交易流程”。而针对如何正确、准确表达交易目的与交易流程的方法论探究,则是本文的任务所在。
一般来说,有效合同表达在语言的运用上,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准确、简练、严谨。
所谓准确,就是要用清晰、明确、准确和肯定的词和语,表达明晰的交易行为概念和意思;
所谓简练,指的是要尽可能用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与交易有关的所有内容;
所谓严谨,是指要用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交易目的和交易流程的相关内容。
概括地说,有效合同表达的基础技术就是两项:文法和逻辑。其中准确和简练说的是文法,而严谨则主要是关于逻辑的要求。
01
先说文法
文法即语法,指的是构成语言句子的各个记号之间的组合规律、结构方式或文章的写作规则,包括词的构成和变化、词组和句子的组织。文法可再细分为“词法”和“句法”,“词法”重点解决概念和定义的问题,比如每一个字词的名词、动词、介词、连词等所属与分类;“句法”解决的是名词、动词、介词、连词以及标点符号等如何有效组合从而完成有效表达的目标问题,比如主谓宾的基本、结构定状补的正确运用,简单句与复合句的关系等等均属句法解决的问题。
先来看看一份某高校发出的《整改通知》:
为进一步督促学校食堂严格落实疫情期间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学校三令五申要求食堂充分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和开学后各项工作,全面落实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明厨亮灶”、信息公示等工作,特别强调食堂卫生、疫情期间消毒杀菌、饭菜质量等问题,但其效果不佳,在上级部门检查及召开的辅导员班主任会上,对食堂提的意见较多,学生意见非常大,现责令限期一周内整改到位, 年 月 日前整改不到位,将作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通常来说,一篇缺乏良好词法与句法的文字,既无法达成作者传递思想表达意图的目的,更会让受众完全不明就里如堕雾中,甚至是徒增纠葛劳命伤财。两百多字的上文内容就是一个这样的负面典型。
通知全篇只有末尾一个句号,其中一逗到底。通篇下来,这段文字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从文件的题目“整改通知”大概做一个猜测,那就是学校针对其食堂的管理,要求食堂经营管理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但从其具体内容上来看,则实在是令人费解。根据国标《标点符号用法》的描述,逗号为句内点号,表示句子或语段内部的一般性停顿。上例长句中只出现主语“学校”,后文一直缺乏主语,如全部带入“学校”理解,则会出现“学校”应承担食堂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义务的歧义。另外,整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整改到位的标准是什么,完全不知所云。
而合同契约往往都是当事人为了特定的切身利益而对交易目的、交易流程的有形意思表达,一旦出现模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甚至是恰恰相反的情形,那无异于一场灾难。因此,从文字表达的语言学意义上来说,合同除了要遵守语言表达的一切基本规则也就是语法规则之外,作为一份法律文件,为了准确廓清或界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在合同的未来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其在语言表达上的文法要求要远大于一般的文章表达要求。
(一)词法要求:概念理解准确,词语尤其是术语要运用得当,标点符号须特别引起注意。
1、关于术语及用词:
(1)某《买卖合同》中,有以下条款的约定: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时,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留置;乙方的留置行为视为已交付货物。
上述条款中的“留置”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若理解为乙方因甲方未依约支付货款而成为债权人,则留置意味着为行使留置权,即乙方在未收到货款前有权对货物进行占有,并在一定期限后对货物变卖;若将乙方当作送货人,则也可类比留置送达进行解释,即乙方在甲方拒收的前提下,将货物留于甲方处即视为完成交付。那么,到底哪种留置符合实际情况并可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可能出现争议。
(2)某《集装箱运输协议》中约定:
“以上运价为CY海运费+锦州港杂费。”
CY是指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container yard),常用于描述运输方式,如:CY-CY,意思就是货物的运输是从一个集装箱堆场运出,目的地是另一个收货人指定的集装箱堆场;CY-DOOR,指货物的运输是从一个集装箱堆场运出,目的地是收货人的工厂、公司或仓库,也就是送货上门。该合同中约定的“运价为CY海运费+锦州港杂费”不是该术语的通常使用方法,可能会理解为运价等于海运费+锦州港杂费,CY最多表示运输方式;也可以理解为运费等于码头操作费+海运费+锦州港杂费。如果合同双方达成的意思是后一种,码头操作费也应当使用专门的费用术语——THC(TERI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作业费表示。
(3)某《施工合同》中,对发包方的义务约定如下: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卫、消防、市容、垃圾处理等工作。
上述条款中出现的“保卫”一词,根据一般理解是保护某物使之不受侵犯或损害的意思。但在本合同中,“保卫”却是“保洁使之干净卫生”的含义,如此缩写可能造成发包方义务理解上的歧义,是词语运用不当的典型例子。
2、标点符号的使用对合同条款的效力及意思表达的影响巨大。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所表达的意思有何不同?
如果该合同仅签字未盖章或仅盖章未签字,由于在签字和盖章中间使用了顿号,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顿号代表的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如果是选择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即生效;若是并列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曾经就有合同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而诉至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条款中,顿号前后的内容是并列关系,合同生效必须同时满足双方签字并且盖章,而该还款协议中,某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该还款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2)某《股权转让协议》中有以下条款:
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
上述条款由于缺少逗号存在歧义,而逗号所放置的位置非常重要:若理解为“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则代表由乙方出资清偿债务,甲方仅负责协调;若理解为“公司原有债权甲方负责协调资金,由乙方负责解决”,则意味着应由甲方出资,乙方出面清偿。因此,一个标点符号的遗漏和位置,关系到哪一方实际出资还款,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重大隐患。
(二)句法要求:清晰而准确,概括而明确。
1、某《补充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结合乙方的实际投入,及乙方在目前经营期间的良好表现,甲方同意延长三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1年,若乙方经营期间,师生满意率达到70%以上,可自动续签一年的合同)。
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条款中末尾括号中内容存在歧义,尤其是“2+1年”的具体含义。经过与客户的沟通了解,该条款实际表述应为:“结合乙方的实际投入,及乙方在目前经营期间的良好表现,甲方同意将原合同期限延长两年,即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甲方将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师生满意度调查,如师生满意率达70%以上,原合同另行自动续签一年,即合同期至2024年8月31日。”
2、某《投资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甲方应在交割日先向乙方支付第一笔X万元投资款,待甲方确认乙方已将第一笔投资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后,甲方须在不晚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二笔Y万元的投资款。
上述条款约定第二笔投资款的支付条件为“第一笔投资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这样的描述看似并无问题,但“全部”一词却无法明确到底是要将第一笔投资款全数用尽并用在公司正常经营上,还是只要全部用在公司正常经营上即可,可能会导致在第二笔投资款支付之前就条件是否成就产生歧义。
02
再谈逻辑
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除了要把目的及流程等与商业交易有关的核心内容表达清楚之外,还必须体现其作为法律文件的专业性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方法和技巧,包括其结构、形式、概念、术语等等。
(一)结构上要去做到体例安排的规范和统一。
1、某《电力增容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负荷国家标准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由甲方经电缆向乙方受电点供电,进线为3+1+1(三相五线),线径不少于16平方,供电人提供的电力必须保证用电人的正常用电,如线径不能保障合同负荷,由甲方免费更换、增容。
上述条款主体不统一,时而是“供电人”、“用电人”,时而是“甲方”、“乙方”,且并没有明确“供电人”、“用电人”与“甲方”、“乙方”的分别对应,虽可以结合上下文和合同的商业目的进行理解,但无法体现法律文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某《采购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货物由乙方以公路运输方式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归甲方所有,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
(4)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自验收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该合同中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明显存在上下文矛盾的情形,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形式上的内容要做到完整,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该齐全、完备。
1、某《能源服务协议》全文如下:

这份《能源服务协议》仅对收费方式、价款、材料标准等进行了粗略约定,没有对支付流程、技术要求等重要商业条款进行约定,也缺少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通知送达等法律条款。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将给起诉方造成不便。
2、某外贸《售货合同》全文如下:

同样的,该合同仅对货物、运输要求、付款方式、质量异议、保险和不可抗力进行了最基本约定,既缺少关于运输承担、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等的具体约定,也缺少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合同生效与变更等基础法律条款,更毋言知识产权、语言、副本问题等涉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这种内容形式上的不完整将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大量不确定性,更会给后续当事方维权造成障碍。
03
结语
笔者的好友乔焕然律师对合同审查方法论有很独到且深刻的研究和心得。特别是他总结的“合同审查权基础行使对象口诀:关、平、数、质(“关”指的是待审合同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平”指的是待审合同所表现的当事人权责利平衡关系;“数”指的是待审合同所包含的合同模块和条款的数量,他认为一般的合同条款包含七个模块,32个必备条款;“质”指的是待审合同所包含的合同条款的质量问题)”,就是对合同逻辑表达方法的高度凝练之概括表达。笔者从中受益匪浅,在此特对乔律师表示感谢。
最后,引用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的一段话,作为三篇合同审查方法论系列文章的收尾,并与读者诸君共勉。
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说到:“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要有说服力,要简洁、明确。……我在写的时候,我逐句推敲、反复修改。要不惜一切代价力求使自己的意见明确,使观点确实和确切,不要模糊或模棱两可。……我的意见可能是错误的,并且有时确实是错误的,但是,我决不会让人拿不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