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的开始注定是不平凡的,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造成武汉甚至全国大量人群感染疫情,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2020年的开始注定是不平凡的,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造成武汉甚至全国大量人群感染疫情,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进行防控,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交通限制、延迟复工等各项手段。虽然这些手段对于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疫情的好转,这些限制必然会放松甚至取消。那么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恢复正常后,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在疫情爆发前签署但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能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免责解除合同呢?
我们认为,在疫情防控结束后,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诉请法院免除合同履行责任的案件将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本文围绕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能会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8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综上,我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上述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人员、科研人员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国家可以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疫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隔离或控制措施。前述隔离或控制措施很可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截至2月1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4380例(广东省核减1例),现有重症病例2110例,累计死亡病例30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328例,共有疑似病例19544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63844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8044人,共有13759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31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4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例,台湾地区10例。(信息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部分地区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9日。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尽管有许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因此我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三、能否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可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个案中,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首先,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而如果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只是不能如期履行,那么只能免除部分不能履行部分的责任或进行合同变更(如延期履行)
此处需要明确三个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2、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合同免责必须是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客观影响,如仅是心理恐惧,单纯因惧怕被传染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3、因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当地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也有所不同,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例如有的地区取消了全辖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实行“封城”,而有的地区只是取消公众聚集活动,未采取其他强制管控措施;而这两种防控措施明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
(二)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的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对债务人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对于因执行政府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交相应的政府公文作为证据;
例如,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文件。
2.对于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债务人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病愈后要向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度过这关!
最后笔者再次呼吁大家,不造谣不传谣,做好个人防护,打赢这场防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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