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保护孩子 任重而道远!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近期曝光的几起事件再一次牵扯着人们的神经,引发了人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热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

近期曝光的几起事件再一次牵扯着人们的神经,引发了人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热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又不能回避的话题。
每一个事件的背后是孩子一生挥之不去的记忆,父母痛苦的呻吟,更是一个个家庭无法抹去的阴影。
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看完这组未成年人检察主要办案数据也不禁让我们寒心: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8668人,不捕2920人。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3987人,不捕2003人,不捕率33.4%,比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11.2个百分点。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880人,不起诉2712人。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6285人,不起诉2362人,不起诉率27.3%,比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高16个百分点。
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在我国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性侵害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指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性侵害也不是一个法律名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未成年人意见》),在这个文件的第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而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分析
#男子强奸女孩被判无罪#

一面是可以当王芳爷爷的老孙,一面是未成年的王芳独自产子,从情感的角度上讲,未成年王芳在不胁迫、暴力违背性意志的前提下,怎么可能会同意跟爷爷辈的老孙发生性行为,王芳她还只是一个孩子啊。

可是如果让法律认定是否强奸行为存在,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推定被害人没有自己处分性权益。第二种要确有证据证明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志。
王芳产子后再进行刑事立案,事实上已经很难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证据,例如残留的精斑,殴打的伤痕,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供述等有利证据,因此在双方对是否是强奸行为各执一词的时候,如果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性意志存在,法院适用“疑罪从无”也是适当的。
王芳产子时已经16岁,即便没有达到16周岁,剔除妊娠期,也无法认定老孙与王芳发生性行为落在了王芳小于14周岁时候。事实上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依照《性侵意见》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考虑特殊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导向,合理把握认定明知的标准:
其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其二,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说只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定强奸是不严谨的。
一审法院认定这种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又是怎么回事?
这就是上面第二种情形,需要有证据证明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少女性意志而发生的。
1、年满14周岁的少女就具有承诺性意志的能力,只要基于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违背其本身的性意志便不构成强奸罪。
2、醉酒、麻醉、熟睡、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等趁机发生性行为都很容易被认定为强奸罪。
检察院虽然已经要提起抗诉,但是最终案件的核心仍然要落在“是否违背王芳性意志”这个核心上面,如果有补充证据证明,那就是强奸并要从重处罚。如果依然没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从法律层面上也是正确的。
#律师说#
事实发生了,我们更应该去想想如何组织“未成年留守儿童”不再被放逐在社会危险中。王芳遭遇明显是“留守儿童”共同的遭遇,没有父母的有效监护,让孩子暴露在社会风险中,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共同去关注。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一个个悲剧,一组组数据,不断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
受传统观念束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成为众人不愿面对的话题,甚至许多受害人家长选择沉默。但一味隐忍只会让“恶魔”逍遥法外,让更多的孩子成为受害者。
防止孩子被“侵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完善立法,严惩罪犯,家长监管,学校教育……愿每个孩子都能被命运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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