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堪称“史上最长篇”司法解释,其全文长达552条。司法解释适应社会的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许多模糊与不足之处给予修改或补充,本文选取司法解释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三个新变化及其对该类案件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 司法解释增加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时的“合同履行地”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使用,各种购物平台应运而生,人们的购物地点也从商店、摊铺等实体店铺慢慢转移到网络店铺。大到房子汽车,小到柴米油盐,从实物到虚拟物品(如电话充值等),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想要的各种商品,货币也从纸币演变成一串银行卡上的数字。而“有心”的商家为了避免大量交易造成纠纷可能给自己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有时会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布购买须知或协议等文件,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约定的结果往往为商家所在地等更利于商家诉讼的地点。如果购买商品的价值不大,许多消费者则可能为避免支出更高额的维权费用,选择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这样就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前,没有一部法律作出过比较详细的规定来规范这样常见的交易。已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可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但却无法做到更加全面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弥补了这个不足,在买卖双方合同关系中,为消费者在诉讼权利上提供了应有的保护。
司法解释的这一变化是对互联网社会新的交易形式下,考虑到作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一方消费者可能处于劣势地位,而给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商家一方的违法成本,希望能因此降低其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
二 司法解释在合同纠纷证据认定上的新突破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可以说,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案件取得胜诉的关键。现今社会,证据的存在方式也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功能增多而多样化。以微信为例,试想下我们曾经围坐在会议桌边举手表决的股东会,是否已经出现在了微信群里,而股东们投票表决时可以在家、单位、列车等一切网络畅通的地方;我们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可以通过一条信息,随即通过网上银行的转账方式就完成了出借的全过程。这种以电子介质为平台,实现交易行为或其他权利义务行为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在原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类似于微信这种电子证据的范围及其作为独立证据的效力还有待商榷。以往我们通过公证方式将电子证据固定下来,以增加它的证明力。从举证、质证角度看,公证书仅仅证明公证员在电子介质上看到的真实情况,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否真实,仍需要大量的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开了这个尴尬的局面。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前述规定的出台,大大降低了举证义务人的举证难度,网络信息社会中的“电子介质”也正式成为合法的证据来源。
三 司法解释对合同类小额诉讼案件的新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的人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人民法院案件量激增,两审终审制效率较低的特点更加显现。为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解释增加了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前述规定将给付金钱的部分合同纠纷归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无疑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有效举措。
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仅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等原因,就认定经一次审判程序即可以得到公正的结果是不科学的。单就法官的审判水平来说,我国各地方存在不小的差距。一线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可能在法官选拔上总体水平较高,但在西部地区、边远山区、较贫困地区等,可能在法官的招募中无法获得更多的人才,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不同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大相径庭,这一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公布的同一类案件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结果就可以看出来。由此可见,将部分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划归到一审终审制的行列,无疑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利。虽然我们不能认定,取消二审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对于“冤假错案”,我国的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但就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情况可知,这些救济途径如得以启用,的确有很大难度。那么在新司法解释作出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可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发布至今已四月有余,在新法律下,无论法官、律师或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对司法解释予以高度的重视,虽然司法解释中仍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就其五百余条的“分量”上来看,立法者们为其花费的精力是值得高度称赞的,且其中的确有非常多的内容是得到普遍认可的。考虑到社会发展之快,法律又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虽仍有部分行为或事项未在司法解释中得到规范,但我们期待,也有理由相信,下一部司法解释仍会给我们带来惊喜,让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周到”的保护。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纠纷的影响
作者:刘曦雨 杜超来源:策略律师

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堪称“史上最长篇”司法解释,其全文长达5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