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贷款是否需要婚姻关系证明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提要 本律师接受某委托单位的咨询,就目前在一手房贷款中关于借款人婚姻状况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提要
本律师接受某委托单位的咨询,就目前在一手房贷款中关于借款人婚姻状况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要求,民政局对于个人婚姻状况不再出具是否已婚的证明,但又与一些单位为防范法律风险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一致,而这些单位也不具有婚姻状况认定资格和能力,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涉及银行的一手房购房贷款。
对此本律师认为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其对于自己对外所作出的婚姻状况承诺当然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了对等价款并且没有过错的一方,其享有的权利当然的受到法律保护。而银行如要防范自己的金融风险,除了做到尽职审查和支付对等价款外则应将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办理预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上面。虽预抵押登记并不直接享有担保物权,但其是经公示的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也是一种排他的请求权,当然的应受法律保护。
咨询答复内容
在购买一手房贷款中最常见的是隐瞒已婚事实,而目前民政机关已取消出具婚姻状态证明,因此借款人有可能故意隐瞒婚姻关系出具单婚声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及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本律师认为借款人应对其声明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贷款人因不是相关有权机关,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在支付了对等价位后取得担保物权,应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其中包括了担保物权。这在本律师代理的某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涉及撤销行政过户登记案件中已得到肯定的答复。
另银行更应重视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及时办理,预抵押登记虽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是公示的请求权,即排他的请求权,当然的应受法律保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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