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指定监护案件,法官为何如此纠结?

来源:镇江京口法院

文章摘要
一切起源于一个普通的下午,立案庭送来了一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般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具体详细的流程,并不复杂,但没想到的是,今天这件案件,与以往经手的同类案件都不太一样。

一切起源于一个普通的下午,立案庭送来了一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般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具体详细的流程,并不复杂,但没想到的是,今天这件案件,与以往经手的同类案件都不太一样。
本案的被申请人叫小潘,几年前诊断出麻痹性痴呆,他的堂姑姑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堂叔叔老高做监护人。在收到这个申请后,法院按流程移交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小潘被鉴定为:目前罹患器质精神障碍(麻痹性痴呆)。
拿到鉴定报告书,本应根据鉴定结果撰写判决了,但是承办法官却陷入了沉思。原来,小潘已经没有“近亲属”了。经过一番调查,法官得知小潘的父母已经去世,没有兄弟姐妹,早年短暂婚姻后离异,也没有子女,在法律意义上,他的“近亲属”已然缺位了。
那指定堂叔叔老高做小潘的监护人可行吗?在进一步了解小潘的家庭情况后,法官得知小潘从小在堂叔家长大,感情亲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堂叔老高作为小潘的亲属,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法官走访了社区,与小潘的亲属谈话,了解到小潘名下还有财产。现在的小潘治疗和生活都需要用钱,亟需指定一名监护人来帮他处理,这位监护人也将合法地管理这些财产,这让法官不禁担忧起来:
这笔钱不少,交给一个人管理妥当吗?
如何更好地保障小潘以后的生活呢?
“这个案件还是要慎重一点!”法官一边提醒着自己,一边查阅法条和案例,希望能从字里行间找到突破口。由堂叔叔老高担任小潘的监护人管理财产合情合理,也能更周到地看护他。小潘名下的财产既是责任、又是风险,老高愿意承担这份责任当然是好,但是如何能让这份责任落实到小潘的生活上来呢?如果有人能监督财产的使用,是不是更多了一重保障?
沿着这样的思路,法官觉得让小潘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来行使监管职责值得一试,社区了解小潘个人及亲属的情况,也能及时为小潘提供帮助。想到这,承办法官便开始找小潘的亲属谈话,走访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商量研究,向民政局发函询问意见……耗费数月,努力终见成效,终于确定了解决方案——监护+监督。
在监护方式上
让老高担任监护人,但为了这一善举能够得到善始善终,同时也要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予以适当限制。
在监督措施上
法院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后,街道及社区同意配合监督,并将重点关注。老高每隔半年会向社区报告监护情况和小潘的状况,如果要处置小潘的大额财产也会提前报备,有单笔5000元以上的花费须向社区说明,让资金管理得到有效监督。
在后续的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行为,社区居委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老高监护人资格,要求重新指定监护人。
随着老高签下了承诺书,这起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法官也终于能放心结案了。
本案将监护与监督相结合,是以亲属的自愿监护为前提,并补充以社区辅助监督,这一模式顺应了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要求。
以尊重的角度来考虑被监护人所受的监护质量,以保护的方式来限制监护人对财产的处分,让被监护人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将尊重人格、保护人权的精神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实现权利规范化的运转,对制度未细化到的末梢从社会层面加以填补,倡导善良风俗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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