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贷款人清偿贷款后,能否追偿?

来源:克拉玛依市中院

文章摘要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为提高生活水平贷款买房买车屡见不鲜。为提高贷款成功率,获得增信服务,借款人可选择保证保险业务,当贷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代其清偿,为出借人的资金提供保障。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为提高生活水平贷款买房买车屡见不鲜。为提高贷款成功率,获得增信服务,借款人可选择保证保险业务,当贷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代其清偿,为出借人的资金提供保障。那么在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吗?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张某为了贷款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保险费7.7万余元。若张某拖欠银行贷款达80天,该财产保险公司即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银行进行理赔。同年7月1日,张某与某银行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当天,该银行向张某发放15万元借款。然而张某在偿还贷款本息10.6万余元,支付保险费4.9万余元后,便不再偿还贷款本息,也不再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某银行分行遂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后该保险公司替张某清偿了其所欠贷款本息5.9万余元。2021年5月14日,该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因张某拒绝向该保险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剩余保险费,该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财产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形成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因张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某银行分行进行理赔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张某追偿,张某应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5.9万余元。张某作为投保人有义务交纳未付保险费,因此还应向该保险公司支付欠交的保险费7800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相关单据上伪造其签名,其本人没有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该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对其不认可的签名不申请鉴定,且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举证证明该保险公司伪造其签名。其次,张某收到贷款后,已按月偿还了23期贷款本息及保险费,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再次,因张某违约,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某银行分行对请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权利由保险公司代为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了罚息,保险公司替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行为,阻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未损害张某利益。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进行理赔的业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有义务支付欠付保费,又因张某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替张某偿还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张某追偿。
04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合同,就形成了契约,应当诚信、全面的履行合同。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应审慎审查合同内容,知晓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亦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强化合同审核与管理。重视履行告知义务及对投保人的提示,除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外,还要注意对合同条款、投保相关情况履行说明义务并保存相应的视听资料,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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