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系列解读(四) ——关于新规发布通知的备忘录撰写

来源:数据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我们已经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本文转变形式,在结合业务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撰写了《办法》发布通知备忘录,供企业参考,便于企业快速传递新规的合规要求。

编者按
我们已经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本文转变形式,在结合业务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撰写了《办法》发布通知备忘录,供企业参考,便于企业快速传递新规的合规要求。
致:各部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3月1日发布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我国针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的部门规章,对我们公司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更细的要求。为了帮助大家及时了解并落实《办法》,现将其主要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简要介绍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1)证券期货业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承担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相关职能的下属机构;2)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测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产品或者服务的机构;4)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设立信息科技专业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此外,如下机构应根据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参照适用《办法》,包括:在境内开展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和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的经营机构子公司,借助自身运维管理的信息系统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且存续产品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合计一千人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完善了制度措施。《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效衔接上位法,对相关机构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例如,《办法》新增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构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对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设置了专章予以规范,要求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并针对系统安全运行、数据存储与备份等方面制定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保障措施。
(三)强化了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新设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或者机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若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除相关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也将视情况承担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
(四)促进了创新发展。《办法》鼓励各类主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办法》也要求各类主体在创新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创新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我司实现《办法》的相关合规要求,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一)及时学习并理解《办法》的精神和内容。请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并理解《办法》,特别是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措施。(二)积极配合并参与相关培训和检查。请各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公司有关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并组织本部门员工参与相关培训和检查活动。组织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并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三)逐步落实《办法》相关的合规要求。请各部门根据现有情况,审视当前实践情况与《办法》相关合规要求的差距,将问题罗列出来,并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制定解决方案,逐步落实《办法》的相关合规要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