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1年? N年? 高院说: 二审怎么判都尊重!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应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问题,是目前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裁判要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应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问题,是目前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一种事实关系的确认,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系确认之诉,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是原审法院基于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在合理裁判范围内作出的判断。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原审的裁判观点不宜作出否定性评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7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x矿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山东x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x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x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在地的附近村民,于1994年应申请人生产班组长招雇并签订雇佣合同书后到申请人处从事井下石膏采拣工作。雇佣合同多为一年一签。雇佣期间,被申请人并非天天出工,受雇佣期间的酬金据其实际采拣石膏量日记月结,被申请人2007年3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仅出勤7天,后未再到申请人处干活。一审法院据被申请人出生日期推断其退休时间为2013年12月8日,从而认定双方自1994至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应当退休日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无任何证据支持。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充其量也仅仅在1994年至2007年4月份期间。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请求确认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处的时间为2007年4月份,其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前长达14年时间里,从未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是2021年4月19日,此已远超该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x县劳动争议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二审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一种事实关系的确认,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系确认之诉,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x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4年至2013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否适当。
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根据在卷的工作证、荣誉证书、盖有申请人公章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申请人诉称其于1992年2月到申请人处工作,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以申请人自认时间即1994年为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并无不当。因申请人未能提交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自被申请人2013年12月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亦无不当。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应否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问题,是目前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一种事实关系的确认,当事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系确认之诉,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是原审法院基于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在合理裁判范围内作出的判断。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原审的裁判观点不宜作出否定性评价。
综上,山东x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x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翠真


审 判 员 杜 磊


审 判 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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