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虞海燕落马的消息,一度在甘肃官场引起不小的影响。
一年多后,一名原本与虞海燕并无关联的90后银行员工,却因一起盗窃案,让他们出现在同一份判决书中。
据媒体报道,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一名90后员工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甘肃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2018年初,他查询到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资金有500多万元,便通过微信办了一张虞海燕的假身份证。之后,他又骗取同事的授权欲将虞海燕的巨额存款占为己有,不料被同事及行政主管发觉案发。因犯盗窃罪,这名90后银行员工被判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图片来源:2018年9月29日 裁判文书网
需要提到的是,2017年6月4日,虞海燕因严重违纪问题被中共中央纪委进行了立案审查,2018年7月18日,虞海燕因受贿人民币6563万余元,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
银行员工盗窃落马“大老虎”巨额存款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是因为这关联到了民众关切的话题“打虎反腐”,也在于银行职工周某实施了以数额特别巨大为目标的盗窃行为。但周某的行为在东窗事发前即被发现,并未实际占有该存款,因而属于典型的【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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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以数额特别巨大为目标的盗窃未遂的处罚有无相应的规定
2013 年4 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根据《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
同时《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应当追究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既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都可以进行处罚,那么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更应该受到处罚,本案中,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资金有500多万元,周某以上述金额为盗窃目标,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周某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自应遵循相应的规定。
二 以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既遂的情形,其起刑点是十年,但是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如何确定是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第一,本文认为盗窃未遂的量刑基准应当在既遂对应的量刑幅度上确定,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1)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那么按照我国未遂犯由总则修正的习惯,就当按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来对未遂犯的量刑基准加以确定。
(2)就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来看,主观来讲,行为人“具有侵害重大法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来讲,行为人“也实施了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第二,要正确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要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适用刑罚的轻重,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则主要是由犯罪情节决定的。在盗窃犯罪的诸多情节中,未遂情节是与全案的其他各种情节一起影响、决定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般来说要综合全部案情看,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犯罪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并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不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要根据盗窃未遂行为的着手实施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结果发生的距离远近,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在盗窃未遂中,有的是刚刚着手进行犯罪,如犯罪分子在撬财务室的门时被抓获;有的是犯罪行为已接近完成,本案即如此,接近既遂的未遂犯罪行为显然比刚刚着手的未遂犯罪行为的危害严重。未遂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的程度,以及行为接近犯罪完成的距离远近不同,在客观上往往反映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以及该结果大小的区别,从而在主客观的统一上表现了处于不同状态下的盗窃未遂对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差别。
三是要适当考虑盗窃未遂犯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但未遂状态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却是不尽相同的。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可以通过对盗窃未遂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程度、未得逞后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进行判定。
在本案中,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甘肃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2018年初,周某查询到甘肃省委原常委、副省长虞海燕账户内有本金和利息500余万元,后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2018年3月12日,周某骗得同事梁某的密码挂失授权,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存单进行了挂失操作。梁某注意到周某两次取得授权,心生疑虑,同主管张某在核实后汇报银行领导,随后案发。
根据上述公开的资料看,从前期的查询到后期的精心策划,且案发前也十分接近于盗窃既遂,可以看出周某在主观上具有很强的犯罪意志,客观上也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因此,本案的判决实际是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量刑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是保障人权。本案中,在2018年初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司法机关正在对大老虎虞海燕进行相应的处理,不少人甚至认为周某发现了贪官的巨额财产,是有“功绩”的!这也是一些人对周某的获罪量刑鸣不平的原因。但实际上不管是“李海燕”也好,“王海燕”也罢,也不管你是否为“大老虎”,法律都要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与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有关,而无关你的身份!
参考文献
1.李杉,郝川:《再论数额型盗窃未遂的认定与处罚》,宁夏大学学报,2018 年3 月第40卷第2期.
2.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
3.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详解数额型盗窃未遂的罪与罚——当90后银行职员盯上落马“大老虎”
作者:杨功鹏来源:策略律师

2017年1月11日,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虞海燕落马的消息,一度在甘肃官场引起不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