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4月末正式宣布对使用快递柜的终端用户采取超时收费措施,这一举动引发公众热烈讨论。首先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事件经过:
事件回顾
4月30日
丰巢宣布变更其运营方式,对非会员采取超时收费。
5月5日
丰巢收购速中邮智递,两家公司的智能快递柜市场份额相加约69%。
5月7日
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声明,从5月7日起暂停使用丰巢柜,成为全国首个停用丰巢柜的小区。
5月8日
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委会声明,暂停使用丰巢柜。
5月10日
上海中环花苑小区致函丰巢,诉求包括:
1.在快递柜上张贴醒目提示,请快递员必须先行联系客户同意下方可投入丰巢柜;
2.免费时长延长到24小时。
若上述两点不能满足,该小区将无限期停止使用丰巢快递柜。
5月11日
上海消保委声明:
1.快递放入快递柜,应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2.快递柜的收费和交易条件应当公平合理。
5月13日
多位律师联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映,称丰巢超时收费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者集中。
5月13日
国家邮政局约谈丰巢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调整完善收费机制,回应客户合理需求。
5月15日
丰巢致歉并调整服务方式:
1.明确快递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
2.将免费保管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
丰巢事件发酵以来,社会各界针对快递柜免费保管快递的时长、丰巢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向消费者收费是否属于违约、小区业委会单方停止使用丰巢快递柜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其中就丰巢的上述收费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引发热议。本文将从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事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丰巢科技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以及是否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个方面就丰巢的上述收费行为是否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如何界定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事件中相关市场
竞争行为都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1],相关市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定义[2]。但是,在实践中,根据相关市场的定义明确其界限存在较大难度。
《指南》第四章提出一种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等方法进行。
例如,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3]中,最高法认可了利用假定垄断者测试作为分析思路。相关市场的界定,既可以考虑一个控制所有产品的假定垄断者能否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者非暂时性的小幅度提高产品的隐含价格而获取利润,更应该考虑一旦某个假定垄断者开始小幅度的持续一段时间收费的话,是否会产生大量的需求替代。据此,如果假定垄断者持久地(假定为1年)从零价格到小幅度收费后,若客户选择了那些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这些商品就应当纳入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的商品集合;若没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现有商品的集合即可以被认定为一个完整的市场。
在丰巢超时收费事件中,对其相关市场的界定亦可以参考上述最高法裁判案例中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式。丰巢快递柜进行一个小幅且非临时性的从免费到收费服务价格调整行为后,很多用户选择拒绝丰巢快递柜服务,转向菜鸟驿站等其他第三方存储网点。一些小区,例如上海中环花苑启用小区自建快递驿站,免费为业主提供快递存储和取件服务。由此可见,丰巢超时收费事件中,相关市场不能由这种快递柜单独构成,而应该将消费者最可能选择的替代品纳入待选市场。相比丰巢快递柜12小时的限额,寄存时间更长的菜鸟驿站、小区自建快递柜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尽管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其都具有包裹保管及提取服务功能,所以服务有一定的替代性。
因此,我们认为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事件中相关商品市场应当界定为包括快递柜、第三方存储网点的整个第三方快递末端配送市场。考虑到快递的供应替代性与需求替代性,我们认为相关地域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
二、丰巢科技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在特定相关市场中,如果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50%,则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月5日,顺丰控股发布公告称:“中邮智递将成为丰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第三方天风证券的信息,截至今年3月底,丰巢和中邮智递的快递柜的占比分别为44%和25%,即中邮智递成为丰巢子公司之后,丰巢快递柜的的市占率将达到69%。有些人认为,丰巢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达到了上述规定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50%市场份额的标准。
但根据第一部分的分析,在丰巢超时收费事件中,相关市场并非为快递柜市场,应当界定为包括快递柜、第三方存储网点的整个第三方快递末端配送市场。因此我们认为,天风证券提到的69%的快递柜市场份额并非上文探讨的整个快递末端配送市场。至于丰巢在快递末端配送市场的份额我们暂时无法进行统计,但考虑到快递末端配送市场包括多种可以提供存储和取件的第三方末端配送商家,所以我们认为相关市场的实际市场份额数据可能低于50%,可能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推定情形。
其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控制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4]
在此次丰巢超时收费事件中,上海、杭州等地多个小区宣布抵制使用丰巢快递柜,选择使用菜鸟裹裹、小区自建快递柜或者快递员直接送货到家等服务。由此可见,丰巢并未到达可以控制末端配送服务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末端配送市场的支配地位。
三、丰巢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无滥用者无惩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只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时,才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禁止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我们认为,丰巢超时收费的行为主要涉嫌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公平高价”,对此分析如下。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5]、第八条[6]、第十一条[7]规定,经营者可以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根据市监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认定“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一系列因素:
(一)首先,我们来看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提供同种服务的价格。丰巢同类型的日日顺乐家快递柜的收费规则为24小时免费保管,超时需缴纳每小时1元的滞纳金,滞纳金上限为2元。
此外,我们又咨询了相关快递柜厂商,根据小区所在的省份、地理位置以及居住人群类型等因素,快递柜免费保存时长在12到24小时不等,超时领取的费用为每小时0.5元-2元之间。
因此,丰巢的收费并没有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提供同种服务的价格。
(二)其次,关于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丰巢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的价格,我们可以看到,丰巢的提价公告是针对整个中国大陆市场,因此不存在同一经营者对不同用户区别对待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况。
(三)丰巢最近是否服务成本基本稳定,或其提价服务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根据公开渠道可得信息,丰巢和中邮智递近两年的经营状况不良,业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丰巢2020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亏损为2.45亿元,而2019年亏损为7.81亿元。中邮智递2020年第一季度未经亏损1.59亿元,2019年亏损5.17亿元。[8]
可见,丰巢出台的收费政策中,超时领取需缴纳每小时0.5元的滞纳金,且超过24小时不再加收,该收费政策的出台与其财务亏损和成本增加的事件,在时间上具有同时性,在行为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如果丰巢提出超市收费举措是由于高额场地费、电费支出又缺乏盈利渠道,为弥补亏损而不得已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目前没有进一步数据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轻易被认定“价格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结语
综上,丰巢的收费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我们对丰巢超时收费事件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包括快递柜、第三方存储网点的整个第三方快递末端配送市场中,丰巢并不必然拥有超过半数的市场份额,无法推定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丰巢并未到达可以控制末端配送服务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末端配送市场的支配地位。
最后,基于对其服务成本与服务价格变化的分析,我们认为丰巢的收费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很难得出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注 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 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判决书。
[4] 参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5]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8] 《顺丰控股“搞事”快递柜寡头出现中邮智递丰巢网络亏惨后终合并》,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cn/2020-05-07/doc-iircuyvi1841935.shtml。
指导律师:卞静舒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浅析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事件
作者:耿翔宇 邹琰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连日来,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4月末正式宣布对使用快递柜的终端用户采取超时收费措施,这一举动引发公众热烈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