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保险单重要提示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2019年5月30日,案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导致起火等,不能排除车辆底盘受撞击漏油或发动机舱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委托司法鉴定所就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车辆可以排除车辆四周及底盘受到碰撞导致车辆起火的可能性、不排除线束短路导致的起火燃烧;最终鉴定意见为不符合车身及底盘碰撞导致的起火燃烧。2019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拒赔通知书》。
【裁决结果】
本案被申请人主张案涉车辆起火原因为自燃或不明原因火灾,属被申请人免责范围。但仲裁庭经过分析认定,本案不属于自燃引起的火灾,也不属于不明原因火灾。关于保险金的赔付数额,仲裁庭注意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排除了放火、雷击导致起火,但不排除车辆底盘受撞击漏油或发动机舱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该说法按通常理解应当是:可确定的起火原因为车辆底盘受撞击漏油或发动机舱设备故障,可能是其中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是两种原因共同造成;同时该“发动机舱设备故障”为其自身故障还是受外界因素干扰产生的故障,也不明确,即不能排除自燃的可能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赔付的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一半为宜。
【典型意义】
在保险法中,根据传统的近因原则,裁判者往往依据近因的判断,裁决保险公司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承担保险责任。该规则能满足在简单因果关系情形下保险责任的判定。但在因果关系呈网状结构时,仍机械地适用该规则进行判断,则有失偏颇,导致裁判结论不尽合理。保险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案中,案涉车辆起火原因即属于较为复杂的多因并存的情况。当承保风险、其他风险及免责事由对事故发生均有一定的作用,且难以确定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的情况下,保险金是否应当给付或是如何给付,则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本案仲裁庭详尽梳理了保险合同中的承保风险、非承保风险及免责事由,审查了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结合专业机构对起火原因的界定结论,通过适用比例赔偿原则,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平衡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该案的处理结果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在案件审结后,申请人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再次提起仲裁,双方当事人直接根据本案的裁决思路达成和解意见,由本会作出调解书并主动履行。
保险合同纠纷中适用比例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厦门仲裁委员会来源:厦门仲裁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