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1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知。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众人身健康和安全,控制危险扩大或危害发生,行政机关有权对妨害传染病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疏散隔离人员、强制检疫洗消、暂停销售、责令停工停业、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封锁疫区等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以及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行政强制管制。
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企业拒不执行上述复工、防护等工作的,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政府将会采取哪些措施?结合《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昶兴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为各顾问单位做一梳理(文末有福利)。望各企业坚守“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底线,肩负起防范疫情的社会责任,保障安全的生产环境、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切勿冒险复工、因小失大。
相关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形下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妨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检查员执行相关任务,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及对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危险的,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以及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均属于情节较严重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拒不执行复工政令规定的复工条件、擅自复工或发生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就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结 语
尊敬的各位顾问单位,国家、省市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高度重视。各项行政规范和政策决定不但是对每个人人身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助于恢复、提升整个社会的信心和凝聚力,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重建。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度时艰,为彼此的坚持打Call!
企业复工方案参考
企业进行复工的具体方案、台账、预案、挂图可以参考以下链接(复制后用浏览器打开):
https://media.hubei.gov.cn/2020/02/03/9968661.html
企业拒不执行复工、防护等防疫紧急措施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
作者:常法中心来源:昶兴律师

前 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