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案件中,一些劳动者经常因为不懂如何举证,而使自己的诉讼陷入不利局面,那么今天我们来学一学该如何举证
一、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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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即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只能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02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作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03
物证,是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性状、规格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比如工作服、工牌。
0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05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可以是自己直接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06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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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的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或设备分析鉴定后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一般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成为人民法院对专业性问题判断的最重要依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该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遵循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把通常应当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直接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于否认该事实存在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官建议
1、对于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劳动者在举证时可以通过手机录屏的形式将该证据获得的路径予以固定,然后再将固定下来的证据以纸质的形式打印出来,连同录屏光盘提交给法院。
2、注重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注重收集工作证、工作服、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作记录等。在诉请给付加班费的案件中,注重收集考勤记录。在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中,注重收集将解除理由明示用人单位材料的送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