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以下简称“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进行了修改,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修改为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为了更深入的了解决定内容,本文将从该《决定》的出台背景和内容两方面对《决定》进行解读。
一、《决定》的出台背景和历史探索
(一)背景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涉技术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拉开了我国对涉技术类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序幕。从2017年到2018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了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审理机构。
知识产权法院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庭对涉技术类案件的跨区域集中审理在促进技术创新、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等问题,统一一审案件裁判尺度、标准,促进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
虽然有巨大成效,但出现的新问题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还是由设有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其他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按中国大陆现在有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审理涉技术类案件的二审法院多达31个,上诉法院的分散导致了上诉判决标准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件审判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二)设立上诉法院历史探索
为了体现上诉法院探索的时间脉络,本文将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设上诉法院的会议或文件进行一下整理: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提到了“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就提出了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想法。
2016年12月16日,在第二次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再次提出了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提出“按照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2017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建议从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
2018年4月26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中介绍:“最高法院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2018年10月22日,《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10月26日,《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随着近几年涉技术类案件的快速增长,上诉法院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科技创新的发展,从上述会议或文件发布的时间脉络中可以看出:2016至2018年期间,最高法对成立上诉法院频繁发声,上诉法院已经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二、《决定》的内容解读
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方面,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相比商标、著作权案件,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涉技术类案件具有专业技术性强,与科技创新关系最为密切等特点,对国家创新建设意义也更为重要。
(一)《决定》的条文解读
《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包括设立目的以及五条具体内容:
1、《决定》的目的
《决定》作出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带来的统一裁判标准的成效,已经突显出了现有二审法院过于分散造成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严重性,因此统一裁判标准是《决定》的首要目的。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即专利权人通过公开技术来获取一定时限的垄断。专利权与垄断的天然关系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如何去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如何能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同时还能够让社会公众在现有专利权基础上进一步去进行技术革新。
我国基于经济发展现状,对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一直处于低位。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已经严重打击了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为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加快创新驱动战略均是《决定》出台的重要目的。
2、涉技术类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
《决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将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上诉案件直接归属于最高法院,而将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有现有的上诉审理制度来处理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属于专利权的一种,但其侵权判断标准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完全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其并不涉及到产品的技术方案,其判断标准与商标案件侵权判定存在相似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从一般消费者作为观察视角,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标准,判断的方法和基础相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更简单,不涉及到技术问题,现有的上诉法院也有能力将此类案件处理好,为防止司法拖累,最高法也无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秘密案件只有技术秘密案件由最高法来审理上诉,其他的涉及经营信息的秘密案件仍然由现有的上诉法院进行管辖。经营信息秘密案件像客户信息等因其不涉及到技术,侵权判断相对简单,现有的上诉法院也有能力将此类案件处理好。
3、涉技术类案件行政上诉案件的管辖
《决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涉技术类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授权确权类案件和其他行政类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下面将对两种行政案件分别说明:
(1)确权及授权案件的行政类诉讼案、所有的专利行政案件上诉均由最高法院管辖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需要向国家机关申请来获取登记授权,因此会存在不予授权或确权导致的行政诉讼的问题。
例如,涉专利的行政类案件主要为确权案件即由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专利驳回复审或者无效案件,现有的制度为这些案件的一审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是行政类案件,将上诉管辖收归最高法院,对确权案件的统一审判标准更为合理。
(2)其他的行政案件上诉管辖
其他行政案件主要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案件,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涉技术类案件一审法院现在由知产法院、知产法庭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技术类案件行政案件上诉裁判的一致性,此类由最高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4、 涉技术类案件再审、抗诉的管辖
《决定》第三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现有的管辖制度是由最高法院管辖再审和抗诉由最高法的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最近中央已经批准了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为了对上诉案件和再审和抗诉的分开审理,最高法很有可能会让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上诉案件,原有的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继续审理再审、抗诉案件。
5、《决定》规定的时间问题
《决定》第4条:“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该条给最高法院管辖上诉案件提供了一个时间限制,即三年以后要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评估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条件和可能性,上诉案件三年内由最高法进行审理,是为了将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提供经验积累。
(1)现在直接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不成熟
如果现在直接设立新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打破现有的上诉管辖制度,这将引发很多问题:比如上诉法院设立几个合适、人员如何组建、上诉法院设置在哪个位置或者区域更合适等,都是面临的现实问题。
(2)作者认为将来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应当单独成立原因在于:
第一,域外制度的借鉴
世界上已有10多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上诉法院,例如:
美国的专利案件一审案件有联邦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管辖,联邦最高法院是最后一关,联邦最高法院也多是指导意义。
日本的涉技术类案件一审由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日本东部地区的技术类案件,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日本西部地区的案件),上诉统一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最后再有日本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最高法审理上诉案件存在问题
最首要的问题就是最高法审理上诉案件,还审理再审与抗诉案件,会导致案件审判标准过度统一,会造成案件的审理中不同声音被压制或者统一,再审与抗诉会形同虚设,最终会弱化最高法对案件的指导和引领裁判方向的作用。
依靠最高法三年的上诉审判经验,相信会给将来的单独设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小结
《决定》的出台无疑对统一审判标准、促进科技创新发挥重大的作用,虽然制度上还存在问题,但我们仍然相信决定的出台在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历史中将会发生决定性的,继往开来的作用。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与解读
作者:高泽传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以下简称“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