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依据前述规定,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划分为两个债权种类,适用两个清偿顺序: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职工债权,位于第一清偿顺位;破产人欠缴的前述以外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位于第二清偿顺位。在这种划分下,如何理解“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申报、处理是个复杂的问题。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类型的划分
(一)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依照前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最新的规定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依照前述规定,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构成。
(二)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前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主体也为用人单位及职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依照前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由职工缴纳的全部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构成。
以南京为例,《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第三条 统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比例。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含个人缴纳的2%)。依照前述规定,45周岁以下的,个人账户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2%为职工个人缴纳,1%为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划入。4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为缴费基数的4%,其中2%为职工个人缴纳,2%为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划入。
从上述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规定,可得出用人单位缴纳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为职工债权,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为社保债权。这两者处于不同的清偿顺序,当破产财产足以清偿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社保债权时,这一清偿顺序并未对职工利益产生影响。但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社保债权时,用人单位缴纳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将与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等优先清偿。
二、欠缴社保的申报
(一)管理人主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依据该规定,结合前述分析,用人单位缴纳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申报。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必申报需要管理人主动调查的是另外几种情况。在用人单位未开立社保账户或在社保账户中未申报职工社保的情况下,社保部门相关系统不会显示欠缴社保费用,也就无从申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管理人依据职工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情况,审查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税务局申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职工欠缴的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申报,当然,如前所述,只有在用人单位已开设社保账户且已申报职工社保但社保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社保部门相关系统才会显示欠费,这种情形下,税务局才会申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但税务部门申报社保债权时存在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做区分,对划入个人账户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用不做区分的情况。这会导致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在用人单位未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不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也包括失业保险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属于公司的债务。如果税务部分的申报不做区分,破产人向税务部门清偿全部款项,可能会清偿本应由职工承担的部分。下面以一个案例做说明。
2010年,B应聘到A公司工作。2015年,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公示职工债权,B于规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破产管理人对B提出的异议不予变更。B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B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对于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对于B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A公司依法应当予以支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未对划入个人账户以及划入统筹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区分,在破产财产无法覆盖全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时,无法让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用作为职工债权在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三、欠缴社保的处理
实践中,对于欠缴社保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补缴社保,二是以现金的方式折算给职工,这两种处理方法适用在不同的情形下。在公司尚未开设社保账户的情形下,因缴费只能在社保账户开具后发生,因此无法完成补缴,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与职工协商以现金折算的方式解决欠缴社保的问题。在公司已开设社保账户,但未申报职工社保的情形下,可重新申报职工社保后进行补缴。在公司已开设社保账户且已申报职工社保,但公司社保账户资金不足存在欠费的情况下,由税务局对社保债权进行申报,最终向税务局补缴相关费用。
破产程序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分类、申报、处理
作者:邢慧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导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