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决议分红一块钱”与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为了规避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大股东计划“今年分红1块钱”,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存在实践可行性呢? 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予以论证。

一、为了规避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大股东计划“今年分红1块钱”,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存在实践可行性呢?
以下将从公司法的角度予以论证。
01、公司如何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之前需要做几件事。
第一,计算当年的利润以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利润即企业所得,体现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一般企业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在依法征税之后,才得以进行下一步环节。
第二,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本质上并非利润,而是“资本”,因此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来提取,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只要决议有效,公司甚至可将留存的所有税后利润提取为任意公积金。
第三,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一个“可为”选项,只要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分配方案首先以全体股东“约定”为准。所谓的全体约定可以是公司章程,也可以是该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一致同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谓的实缴的出资比例举例:A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元,股东B认缴70元但实缴20元,股东C认缴30元但实缴30元,实缴比例即B:C=2:3,利润100元时,即便B是大股东,也只能获得40元,C虽然是小股东却能获得60元。
02、如何“分红一块钱”
要完成分红一块钱的壮举,要么是公司章程有约定,要么是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话又说回来,能投资企业或者创业的人,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智力水平处于正常水准,应该不可能明知只分“一块钱”而仍同意。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种“分红一块钱”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存在呢?
不尽然。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不少见,毕竟财富可以继承,股权可以继承,但经营能力需要通过自身获取。实践中多有存在部分股东只领取红利,不参与公司经营的现象。甚至存在为了特定目的,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第三人代持的情形。在代持的情况下,如果代持股权协议的双方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了分歧,对于显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同意分红一块钱的股东(大)会决议,隐名股东显然只能打落门牙和血吞,不得不承受这样的后果。
因此,全体股东达成“分红一块钱”的约定社会生活里比较罕见,同时在司法判例中也难以搜寻。
03、“分红一块钱”的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议效力分为三种——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一般情况下有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决议通过洗钱条款、如决议通过逃税条款)的无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章程中规定3个月内完成分红,决议规定5个月内完成分红),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撤销(章程规定书面表决,决议口头表决)。
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决议应有全体股东的一致约定,在内容、程序没有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下,股东应知悉“利润”的含义,尽管这个利润是“一块钱”。而在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在未显名之前,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不能突破代持协议的合同相对性对抗该股东(大)会决议。值得一提的是,撤销股东协议有时间要求,要在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而且起诉时应具有股东资格。
二、异议股东如何基于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该请求权的要件有,公司五年盈利、公司在该五年内没有分配利润、股东提出异议。另外,行使的时候有时间要件,首先要在股东(大)会作出“不分红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其次协商不成的,应在作出“不分红决议”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法院进行起诉,否则诉权用尽。
01、何为盈利
在社会实践中,公司盈利与否属于财税范畴,尤其在股东与公司对立的情况下,股东通过一般手段难以获得有关信息,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税务局调取相应年份的利润表——毕竟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盈利即可一目了然。
02、何为没有分配利润
股东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分配利润”。司法判决中有过类似的情形,公司以股东连续五年同意暂缓分配利润来予以抗辩,但法院认为即便股东同意暂缓分配,但连续五年公司盈利却没有分配利润也是事实,抗辩理由不成立。如果在连续盈利的五年中有其中一年确实分配了“一块钱”的利润,股东当然就不能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
03、何为提出异议
按照字面理解,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的决议提出自己的异议。可在一些场合下,小股东根本没法参与股东(大)会,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异议”,最典型的即股东书面申请召开股东会遭到拒绝,这就导致股东根本无法行使投反对票的权利,那么在拒绝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就可以主张股权回购了。
04、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在股权收购请求权要件达成之后,不能立刻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先与公司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才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05、回收的股价如何定价
首先要确定股东的身份以及股权多少,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这一点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或者以市场监督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凭证,结合公司的股东名册,备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予以确定。其次,具体价值如何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评估,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
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